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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予修改,应当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理由:
一、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20世纪以来,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不但在民事审判领域,而且在刑事、行政审判领域,非财产性损害即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内容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成为多数国家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在侮辱、诽谤、强奸等侵害公民人格权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又同时使被害人的尊严受损、名誉降低,或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精神上极度痛苦。如仅对被告人施以刑罚,显然不足以消除和弥补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应当不仅仅体现在刑事惩罚和物质损害赔偿上,也应当体现在对公民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上,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地保护人权,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实现法治的协调和统一。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仍属于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侵权诉讼的不同之处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却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对被害人而言,同种性质的损害,通过单纯的民事侵权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却不同,这就导致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两大部门法之间的矛盾,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而且,在刑事领域,公民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绝不小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在这一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反而不能获得赔偿,于情于理均不符。因此,只有统一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有利于法治的协调和统一。
三、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民对侵害上述人格权的犯罪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宪法的精神,因此,从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角度来认识,亦应当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国际上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世界上越来越的国家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在同一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其中法律体系的革新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制改革中,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加快与其他国家法制上的接轨,对于推动我国法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大有裨益和十分必要的。(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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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忠  丁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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