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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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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劫后以暴力索赔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强和盘某在百色市伟弄村被该村的李某平和李某宽等人殴打并被抢劫1038元和价值1600元的两部手机。2014年1月26日17时许,李某强在凌云县电信广场遇见李某平,决定报复对方并要求其赔偿之前被抢劫的财物损失,便指使同行的李某亮和李某弟殴打李某平,威胁其交出身上财物,李某平被迫给了李某强200元。过了一会儿李某宽也来到该广场,李某强和李某弟立即上前殴打对方,两人威胁李某宽交出身上现金,李某宽因害怕被迫交出60元现金给李某强。后李某强以赔偿之前被抢的两部手机为由,强行开走李某平的铃木弯梁摩托车(价值4902元),要求其用2000元赎回。 
【分歧意见】 
本案中李某强、李某亮和李某弟3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强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李某强曾在2012年被李某平、李某宽等人抢劫现金和手机,李某强要求李某平和李某宽交钱是索赔行为,强行开走摩托车是为了能得到赔偿。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赌博是非法行为,赌资属于非法所得,本应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此种情况下抢劫赌资尚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为抢回自己合法所有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却构成抢劫罪,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本意;(3)李某强等3人所抢的财物包括现金260元和要求的赎金2000元,与李某强和盘某之前被李某平、李某宽等人所抢的现金和手机价值共2000多元,价值相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强等3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某强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取得李某平和李某宽现金260元和价值4000多元的摩托车,因此,3人均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强等3人,对李某平和李某宽进行殴打和胁迫,致使李某平和李某宽不敢反抗而被迫交出现金260元,李某强还趁李某平不能反抗之机,强行开走李某平的价值4000多元的摩托车。(1)李某强等3人违反李某平和李某宽的意志将两人的260元现金和摩托车转移占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2)李某强等3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致使李某平和李某宽不能、不敢反抗,抢走两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表现;(3)李某强等3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李某平和李某宽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了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二、本案中,李某强与被害人李某平、李某宽之间并不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情形。李某强等3人抢劫的是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无论之前李某强是否被两被害人抢劫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即使认定本案两被害人之前对李某强实施抢劫行为并构成抢劫罪,李某强也不能通过非法手段索赔,而应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要求赔偿;(3)李某强被抢时间是在2012年,被抢走财物后李某强时隔近两年才以暴力向抢劫其的行为人索赔,时间间隔太久,也丧失了正当防卫的“现实性”要件,亦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李某强以前被抢事实仅可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考虑。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强、李某亮和李某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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