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案情
某煤矿证照齐全,并取得相关技改批文。在由15万吨改造为30万吨的技改过程中,必须使用爆炸材料。该矿有规范的地面炸材仓库,但是,由于该仓库离井口近2公里,加之井下还有一段距离,爆炸材料运输、发放和退库过程的安全监管较为困难,于是矿上决定在井下利用废弃的巷硐,建立了一个炸材临时发放点。每天根据井下作业预计需要的炸药雷管数量,从地面库由专人送到地下临时发放点,发放当天需要的炸材。同时,对于当天没有使用完的炸材,也在临时发放点登记存放。临时发放点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有相应的防火、防盗、通风设施。公安机关以临时发放点未经验收合格即使用和存放炸药超过每天的最大储藏量400公斤为由立案侦查,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也以同样的事实和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对于该案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争议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因为非法储存爆炸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和立法意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具体分析如下:
1、客体是爆炸物品监控管理秩序
爆炸物品因其杀伤力巨大,历来是国家管控的重点。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源头管制,即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储存、销毁,国家均实行严格的许可和登记制度,保证爆炸物品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不至于流向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对爆炸物的监督管理,采用私藏、非法持有等手段隐匿爆炸物。这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客体方面的本质特征。本案煤矿有爆炸物的合法使用权,所有爆炸物来源合法、台账清楚、账实相符,没有任何爆炸物流向社会或逃避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因而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客体方面的特征。有合法使用、储存爆炸物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仅仅是违背相关爆炸物安全管理规定,在存放地点、存放数量上违反相关规定,侵犯的客体则是安全生产管理秩序,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比如,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领用枪支后不按规定交回专门的枪械库保存,而是违反规定保存在办公桌或家里。那么,是否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呢?显然不构成该罪,而是违规违纪行为。这给本案未及时将炸材交回地面库房完全是一样的道理。
2、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
本案煤矿在地下临时存放点发放炸材和储存未使用完的剩余炸材,主观上是为了生产需要。因地面材料库离井口近2公里,如要求矿工每天将未用完的炸药运回地面,中间安全较难保障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