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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主要案情:许某在1997年3月26日盗窃作案,窃得农用船只1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被害人(失主)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了接警登记,直至2002年3月23日才查获赃物,收赃人供出许某,公安机关当日决定对许某立案侦查,并于次日讯问了许某,许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未对其作任何处理,直至2002年8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超过追诉期限,其理由是:1、本案是盗窃犯罪,属“数额较大”,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为五年,其追诉期限为十年,未超过追诉期限。2、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其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为三年,其追诉期限为五年,但公安机关在五年内已对许某立案侦查并进行了讯问,即已对其进行了追诉。总之,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无论是根据1979年刑法,还是现行刑法,本案均未超过追诉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期限,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从最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来分析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从这个角度出发,显然,本案的追诉期限应依现行刑法为五年,而追诉期限的例外则应依1979年刑法,必须是在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许某在五年内并未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而仅仅是被立案侦查,在五年之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已过追诉期限。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根据1979年刑法本案的追诉期限为十年,而根据现行刑法本案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追诉期限应依现行刑法为五年。
2、本案中追诉期限的例外应适用1979年刑法。首先,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根据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在追诉期限的例外上,适用1979年刑法要轻于现行刑法,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追诉期限的例外应适用1979年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追诉期限的例外的法律适用也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里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此规定,本案追诉期限的例外也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许某在五年的追诉期限内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已过追诉期限。
3、第一种意见机械地理解了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没有从最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将会导致执法上的偏差。假设本案中许某在五年内被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了五年期限,那么,对照前述司法解释,应适用1979年刑法,对许某不再追诉。而本案的事实是:许某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接受讯问以后,并未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果依第一种意见对许某进行追诉,那么就不仅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将导致执法上的不公平,即如果许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他将不受追诉;如果他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反而要追诉。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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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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