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辩证法视野中的自首之我见

做好自首准备才去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犯罪的;或者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或者虽然自首了,但无悔罪表现的;公开犯罪之后,无路可逃被迫自首的,对此有人主张不能从轻,罪该处死的应处以极刑;否则即是钻自首的空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极差。
自首是历代统治阶级与犯罪进行斗争的重要刑事政策,旨在从内部瓦解犯罪势力或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运作效率。自首之所以能够进行起到瓦解犯罪人的作用,就是因为自首后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在总结了长期同犯罪行为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刑法》作了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原则规定即对自首的犯罪人,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由法院酌情决定。那么人民法院该如何裁量呢?笔者认为自首从轻 ,是指一般情况应该予以从轻。犯了该杀的罪自首的,是否可以不杀,要着重看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同时兼顾自首的功利性、自首的本质,若对后者视而不见,必然不能得出正确结论。  首先从犯罪情节上讲,无需多言,主要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犯罪人的责任能力、一贯表现),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犯罪的准备过程、实施过程,犯罪的直接和间接损害后果,罪过的形态,社会影响,行为人归案后情况以及认罪态度等。  其次须正确认识自首情节的外延。笔者认为自首的外延包括自首的动机(是否基于悔罪而自首;若是那么悔罪的程度如何:悔罪程度大的,从宽幅度可大;悔罪程度小的,从宽幅度就小)、自首的时间(是在被发觉前还是被发觉后;自首时间不同,反映犯罪人对其犯罪行悔悟程度不同)、自首的方式(是基于自己良心发现还是在他人劝说甚至强制下投案的)、自首的形态(如预备、未竟、中断)。只有综合全面分析自首情节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再次从自首设立的根据上看,一方面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减少,另一方面还有鼓励犯罪人主动投案、节约司法成本为顺利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便利的功利性。为此须注意到:一方面从自首的根据上看要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但是另一方面自首制度与报应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即须受到报应的制约。  最后从自首的本质上看,自首的本质内容是自动交付或者提请司机机关追诉(当然也有人认为自首的本质是悔罪。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自首都可以看作是悔罪的表征,但也不尽然:犯罪人投案且坦白交待,但无悔罪表现仍然成立自首)。自首的本质不要求悔罪,只要自首一般情况下就该对犯罪人从轻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都要对犯罪后自首的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在个别情况下,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的根据,法不容留。总之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自首主要受犯罪情节、自首情节、报应主义的制约,同时又其设立的根据、本质又为其开脱;前者要求对犯罪人量刑向上提,后者要求对犯罪人的处刑向下压。提、压分别向相反方向运动,致使案件具有三种可能性。是上提还是下降甚至双赢,取决于法官对上述所有因素的全面巧妙把握和正确运用。(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张桂平  刘飞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