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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不同行为被羁押的期限能否相互折抵刑期

【案情】
2012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吴从良、张奇、吴天光与高宝金一起驾车从广东省韶关市往江西方向行驶,在南雄市一饭店吃晚饭时,吴从良、张奇与吴天光商议去砸货车玻璃盗窃车内钱财。当晚,三被告人来到江西省大余县工业城附近,吴从良发现有一辆大货车停在中山路饭店门口,见四周无人,即拿上弹弓和钢珠与张奇一起下车,为便于逃跑,吴天光坐在副驾驶室等候。随后,吴从良、张奇来到货车驾驶室旁,由吴从良用弹弓和钢珠将货车驾驶室的左边玻璃窗打碎,再将车内的衣物及证件盗出。二人回到车上后,发现有衣物落在货车旁,张奇便下车将衣物拿回车上,并将从衣服内搜出的人民币5000元交给了吴从良。尔后,吴从良分给张奇、吴天光各1000元,剩余部分放在自己身上。被告人吴天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吴从良、张奇、吴天光分别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000元、1000元、1000元。
另查明,上诉人吴从良、张奇及原审被告人吴天光曾因涉嫌在赣州市章贡区实施盗窃,2012年3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后因该起盗窃尚不构成犯罪,三人于同年3月30日被释放。次日又因涉嫌实施本案的盗窃行为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裁判】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从良、张奇、吴天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从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奇、吴天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了全部所得赃款;被告人吴天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从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奇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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