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7月1日表示,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其中市场操纵类案件18起。证券市场操纵者不甘心仅作为价格的接受者并积极制造市场价格,其操纵行为为众多非理性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犯错误的机会,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故严重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现代国家多被视为犯罪,从刑法上予以规制,本文主要分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和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使用欺诈手段包括散布虚假信息、通谋交易、冲洗买卖等,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包括连续交易、联合买卖、逼仓等行为。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存在差异,采用相对确定的标准区别对待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利于准确地定罪量刑。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罪通常由直接故意构成,有时是间接故意,极少数情况下轻率可以构成本罪;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应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特定意图。该特定意图是超出主观故意的特别意欲,相当于德日刑法中目的犯的目的。
一、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一)洗售(Wash Sale)
在行为特征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洗售,亦被称为冲洗买卖或自我交易。对于“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应从实质意义上进行理解。不管交易账户的名义人是谁,只要账户的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或者证券的实际受益人没有变更,行为人之间的交易就可能被归入洗售。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可以对另一方的证券账户实施控制,在他们账户间同时进行相反的交易;母子公司之间买进卖出另一上市公司的股票等,都可能属于没有改变受益所有权人的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也对受益所有权人进行规定,凡对股票的买卖及代表权之行使有控制能力,现在或不久的将来可以将股票变更为自己名义的人,视为受益所有权人。不改变受益所有权人但具有欺诈意图或制造虚假交易外观的交易属于洗售。另据芝加哥商业所2013年6月28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的RA0913-5R号公告的规定,在期货交易中,不允许接受、执行直接或间接来自同一受益所有权人账户的互为买卖的指令,如果经纪商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指令的目的是避免因持有头寸而裸露风险;发出买卖指令之间虽有时间迟延但产生了洗售效果的行为,亦不能逃避监管。
洗售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虚假交易。洗售时“证券的所有权或期货合约并不发生转移”
一、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一)洗售(Wash Sale)
在行为特征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洗售,亦被称为冲洗买卖或自我交易。对于“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应从实质意义上进行理解。不管交易账户的名义人是谁,只要账户的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或者证券的实际受益人没有变更,行为人之间的交易就可能被归入洗售。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可以对另一方的证券账户实施控制,在他们账户间同时进行相反的交易;母子公司之间买进卖出另一上市公司的股票等,都可能属于没有改变受益所有权人的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也对受益所有权人进行规定,凡对股票的买卖及代表权之行使有控制能力,现在或不久的将来可以将股票变更为自己名义的人,视为受益所有权人。不改变受益所有权人但具有欺诈意图或制造虚假交易外观的交易属于洗售。另据芝加哥商业所2013年6月28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的RA0913-5R号公告的规定,在期货交易中,不允许接受、执行直接或间接来自同一受益所有权人账户的互为买卖的指令,如果经纪商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指令的目的是避免因持有头寸而裸露风险;发出买卖指令之间虽有时间迟延但产生了洗售效果的行为,亦不能逃避监管。
洗售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虚假交易。洗售时“证券的所有权或期货合约并不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