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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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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贩卖烟花爆竹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四群(一群、二群、三群已满额),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一群、二群、三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现年40岁的杨某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从事个体经营多年。2010年1月,他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又兼营烟花爆竹批发。在经营期间,杨某为了扩大销售赢利,多次从生产企业进货大批烟花爆竹,在自家居住的平房内储存,并向外批发。1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杨某抓获,并查获其储存的烟花爆竹578箱,以及礼花弹6900个,总价值6万余元。当天,杨某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杨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它主要是指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珠宝等专卖物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特别的管理制度,禁止个体或单位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该条例在第十六、十七条中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并对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批发只限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的企业,零售的个人不能从事批发烟花爆竹业务。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由此可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及超越范围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     对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违反爆炸性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给予行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处罚。本案中,取得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杨某,超越许可证规定的25公斤x20箱的限制范围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多达578箱,远远超过限制存放数量,且超越经营范围向他人批发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达到了定罪处罚标准,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杨某超限经营烟花爆竹,涉嫌犯罪的案件警示大家,经营烟花爆竹,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守法经营,万莫贪图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涉嫌巨额毒品犯罪终获无罪裁判文书汇编史上最奇葩:因给法官写信要求介绍案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嫌疑人时究竟能否携带电脑、手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再次建议割腕自残以死相抗致被告人停止强奸是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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