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法学》2016年第8期撰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一面的体现。该制度虽然已实行于现有刑事司法中,但需要进一步制度化、体系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重罪案件,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整个阶段。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的,侦查机关在对其认罪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后,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从宽适用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同被追诉人展开认罪认罚的协商,此时可能导致案件的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可以获得实体上较轻的量刑。应当赋予被追诉人在各个阶段的程序启动权和变更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据规则可以适度从简。在具体适用的设计上,建议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应当建立公安司法机关同被追诉人协商的制度;从宽处理不受被害人意见的约束,这一点同刑事和解制度有明显的区别;应当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可考虑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重罪案件,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整个阶段。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的,侦查机关在对其认罪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后,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从宽适用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同被追诉人展开认罪认罚的协商,此时可能导致案件的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可以获得实体上较轻的量刑。应当赋予被追诉人在各个阶段的程序启动权和变更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据规则可以适度从简。在具体适用的设计上,建议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应当建立公安司法机关同被追诉人协商的制度;从宽处理不受被害人意见的约束,这一点同刑事和解制度有明显的区别;应当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可考虑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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