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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车未停稳打开车门,出了事故司机构成何罪

案情:
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公交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载客由某县城驶往某乡镇,当车辆行驶致某公交站台时,被害人李某(女,60岁)到站要求下车,驾驶员张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致乘车人李某从车上跌地后死亡。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张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共汽车行驶车辆未能停稳的时候打开车门,应当遇见有乘客被摔下车的危险,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导致乘车人李某从车上跌地后死亡,且张某并不是在行驶过程中致李某死亡,而是在停车过程中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不属于交通法规管辖范畴,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普通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过失犯罪,两者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
首先,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第63条第(四)项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其驾驶公交车辆在未停稳的时候开车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导致了李某死亡事故的发生。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均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是明知故犯。本案中驾驶员张某明知车辆未停稳而开车门的行为及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对于自己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应当预见却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最后,交通肇事罪只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可以构成该罪。本案中致人死亡事故的发生是张某仍在驾驶公交车辆的过程中,而其正在准备停车的状况并不能影响到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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