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的刑事法律文书中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等等一类的叙述。笔者认为,该表述提法并不妥当,而应代之以列举所确认的酌定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按常规理解,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偶犯是指偶然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相当于“机会犯”,这样的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条件,例如一些顺手牵羊的盗窃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上的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一旦这些条件丧失,再次实施的可能性也较小,当然,不排除某些人因偶尔尝到甜头,而再次甚至屡次作案。但总的来说,偶犯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偶犯虽也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也是初犯,但在初犯这个概念中强调的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而在偶犯中强调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偶然性这一特征。无论初犯、偶犯,从其心理看,初次受审,不具经验,恶习不深,良心未泯,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由于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刑事政策中才常常提及,司法实践中对此还有另一种理解,即初犯为第一次受到有罪判决之罪犯,偶犯为未形成犯罪恶习或不以犯罪为常业的罪犯。鉴于对初犯、偶犯均有双层意思,在理解中很难表明其准确含义的情况下,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有失严谨性和严肃性。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只把又聋又哑、自首、胁从等情节规定为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初犯、偶犯不在规定之列,自然也就不是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从法理上分析,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要小于法定情节,其具体内容和作用方向因案而异,不具恒定性。实践中酌定情节的内容一般有犯罪的起因、动机、手段、时空环境、损害结果、侵害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其中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最容易与初犯、偶犯混为一谈。事实上
按常规理解,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偶犯是指偶然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相当于“机会犯”,这样的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条件,例如一些顺手牵羊的盗窃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上的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一旦这些条件丧失,再次实施的可能性也较小,当然,不排除某些人因偶尔尝到甜头,而再次甚至屡次作案。但总的来说,偶犯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偶犯虽也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也是初犯,但在初犯这个概念中强调的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而在偶犯中强调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偶然性这一特征。无论初犯、偶犯,从其心理看,初次受审,不具经验,恶习不深,良心未泯,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由于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刑事政策中才常常提及,司法实践中对此还有另一种理解,即初犯为第一次受到有罪判决之罪犯,偶犯为未形成犯罪恶习或不以犯罪为常业的罪犯。鉴于对初犯、偶犯均有双层意思,在理解中很难表明其准确含义的情况下,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有失严谨性和严肃性。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只把又聋又哑、自首、胁从等情节规定为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初犯、偶犯不在规定之列,自然也就不是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从法理上分析,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要小于法定情节,其具体内容和作用方向因案而异,不具恒定性。实践中酌定情节的内容一般有犯罪的起因、动机、手段、时空环境、损害结果、侵害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其中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最容易与初犯、偶犯混为一谈。事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