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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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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棰楚之下 何求不得”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自古道:“棰楚之下,何求不得?”[①]当一个人被折磨到生不如死、心理防线完全崩溃的境地时,便很有可能按照司法工作人员的明示或者暗示“完成”其口供,甚至于被刑讯者因为不能忍受惨无人道的折磨,陷入精神异常状态,不仅按照刑讯者的要求全部供认,还会无中生有,故意加重、杜撰犯罪情节,以求从这种折磨和痛苦中尽快解脱出来,因而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甚至伤亡的事件屡见报端。虽然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由于司法实践中仍相当普遍的存在,以致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痼疾。在国际社会反对酷刑、强化人权保障的今天,反思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及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探索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途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讯逼供的概述及特征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周礼.司刑》有五刑曰:“墨、劓、宫、刖、杀”, 刑讯成为封建诉讼制度的一个典型特点。直至资产阶级革命,在启蒙思想家的号召下,针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残酷刑罚的不人道性,西方各国先后废除了刑讯逼供制度,并确立了禁止强迫被告人招供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国最早宣布废除刑讯的法律是清末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②]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虽然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刑讯,但军阀混战和中统、军统等特务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却大行刑讯逼供之道。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废除肉刑和禁止刑讯逼供。我国现行的新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相关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进行刑讯逼供,不得滥用职权;人民警察不得进行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97”新刑法与“79”刑法对刑讯逼供的规定进行比较,主要的变化:一是取消了“严禁刑讯逼供”宣言式的规定。“文革”动乱期间大搞刑讯逼供,严重践踏法制,酿成大量冤假错案,“79”刑法在当时明确宣布“严禁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这种宣言式的规定从现实意义上和立法技术上都已无必要了。二是科学的界定了犯罪主体。新刑法将“79”刑法规定的本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修改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缩小了主体的外延,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性质和行为目的,更显科学和合理。三是处理后果存在不同。“79”刑法只明确规定了以肉刑致人伤残的按伤害罪从重处罚,对刑讯逼供造成死亡的则没有明确规定,新刑法对此明确规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因此,根据刑法对刑讯逼供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特征有: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具体地说只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供述是否符合案情的客观事实,均不影响刑讯逼供罪的成立。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新刑法的规定来看,主要侵犯的应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法律更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护。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被刑讯人口供的行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逼取口供的行为;二是发生的时空条件应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则不构成此罪。三是刑讯逼供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危害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危害行为方式主要有采用肉刑和变相肉刑的方法两种。所谓肉刑,主要指用械具或刑具进行摧残,或者用捆绑、吊起、殴打、拳打脚踢等对身体器官或肌肤造成痛苦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主要是指长时间罚站、罚跪、罚冻、罚饿、曝晒、不准睡眠、“车轮战”审讯等虽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精神痛苦的其他折磨手段或方法,个别残忍的还有采取喂吃脏东西或其他下流方法。一般而言,对于司法人员在审讯中仅仅采用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方法,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危害现代法制,还造成很多不良后果。
1、妨碍实体公正,极易导致错案。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③]由刑讯逼供铸成错案的事例,在当代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据公安部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发生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14起,涉及公安警察26人[④],近年来报章披露的昆明杜培武冤案等等[⑤],无不借助刑讯逼供而最终铸错。杜培武原本还是警察被抓进去都被身为同行的警察刑讯逼供,不得不让人质疑一般公民进去将会是什么待遇?令人惊愕的是,昆明杜培武等冤案都是因为发现了真正的罪犯才被发现是冤案。如果没有发现真正的罪犯,情况又会是怎样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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