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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马某、韩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人于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5万元的价格从被害人处购得一块100千克左右的石包玉,并出具一张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承诺期限一个月,届时凭支票换现金,若无现金可持该支票至银行兑现。  被告人于某依约提供给马某出票人为上海赛文广告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加密支票一张,取得石包玉,该支票除记载有出票人签章外,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用途、密码均空白。同年7月3日,被害人在未取得35万元钱款的情况下,持该支票至银行,被告知账户内无钱款,且该支票设有密码。被害人发觉被骗后向于某多次追讨未果。  被告人于某还于2011年2月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该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13年6月,透支本金共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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