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刑法解释中存在着“解释不清”的现象。有些法官提出对其中某些案件可以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进行解释,笔者也赞同这种解释方法,但却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进行论证的。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刑法实质为目的解释法,看似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源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这种解释方法与法的内在理念是一致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正义性、合目的性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
虽然说“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1],但“在那些与法律规则天然吻合的常规案件中,法律解释似乎没有什么用武之地,‘解释’只用于规则遇到障碍的地方”[2]的说法并不过分,也就是说法律解释一般只出现在疑难案件中。刑事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法上的疑难,另一类是实体法上的疑难,前者一般通过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就可以解决
刑法解释中存在着“解释不清”的现象。有些法官提出对其中某些案件可以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进行解释,笔者也赞同这种解释方法,但却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进行论证的。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刑法实质为目的解释法,看似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源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这种解释方法与法的内在理念是一致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正义性、合目的性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
虽然说“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1],但“在那些与法律规则天然吻合的常规案件中,法律解释似乎没有什么用武之地,‘解释’只用于规则遇到障碍的地方”[2]的说法并不过分,也就是说法律解释一般只出现在疑难案件中。刑事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法上的疑难,另一类是实体法上的疑难,前者一般通过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就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