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伟大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超过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贝卡利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予以废止的。现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而我国依然保留死刑,当下只有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观念死刑制度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贝卡利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予以废除的。理由如下:
第一,刑罚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即是由人民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一部分自由而将另一部分自由割让给公共保存,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小贝把社会契约论作为刑罚权的基础,而且人们希望这部分割让的自由越少越好,只要足够保护自己就够了。[ 1 ]
第二,死刑在立法者看来其目的就在于惩治罪犯,对其他想犯罪的人予以威慑。而贝卡利亚提出事实上对人类心灵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残酷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如果采用的力量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而死刑的反复适用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方面它在某种程度上会让人学会麻木不仁,人的心灵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的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的麻木不仁了。试想一下当每个人都觉得“死刑没什么大不了的,不就是一下子的事”的时候,人类社会离死亡也就不远了;另一方面会让某些人对死刑的被执行者怀有某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
贝卡利亚是幸福的,因为他的理论和梦想终于实现了,现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英国、法国、德国等8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死刑;1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俄罗斯等3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
而我国的死刑制度自秦朝建国以来就已经存在,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里保留死刑的罪名也达68种之多。那么我国为什么到现在还会保留死刑呢?
一、死刑观念的根深蒂固
死刑观念是指一个民族长期以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死刑认识和死刑价值观在人们的心理中凝聚,经过千百年来世代相传从而基本固定下来,形成该民族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民族死刑观念。
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主要表现为复仇观念,刑罚报应观念,威慑观念等。
(一)复仇观念
早在远古的西方就有汉莫拉比法典对于复仇进行了深入的描述,概括起来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有学者曾指出刑罚的存在就是为了复仇。只是这里的复仇不是私人间的,而是由国家出面的公开的复仇。我国古代的宗法伦理也倡导“尊尊亲亲”和“忠孝节义”,对于杀害“亲尊”的进行复仇是对亲者、尊者的忠和孝,从而使得复仇又成为了一种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孔子就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因此就有后来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等思想。
即使是现代的中国人,对于杀害亲属的犯罪,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死刑,其内心的复仇心理和正义感情也无法得到满足,觉得没有尽到伦理义务而对社会充满仇恨。
(二)刑罚报应观念
我们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就是典型的因果报应说。法家韩非子也讲:“祸福相随善恶”佛教更是主张“三世报应”。报应的形式主要有阴报、“天罚”报应、“鬼神”报应。但不管是那种报应,都围绕“杀”和“死”来展开的。孟子就说过:“杀人父,人亦杀其父;杀其兄,人亦杀其兄。”这是典型的同害相偿。因为只有“杀”和“死”最能体现报应观念。
(三)威慑观念
正如美国的费兰克林.E.芝灵与霍金斯说的:“人民坚信刑罚制裁的威慑功效如同刑法本身一样古老。”生活在战乱年代的孔子却认为统治者应该以礼治国……法律是不需要的。商鞅和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任务,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反对以礼治国,而强调严刑峻罚,只有重型,才能起到威慑民众的作用:“重型,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所以重其重者,轻其轻者,以此治国。
二、乱世用重典的传统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国家,中国古代的政策一直是“重农抑商”,“重刑轻民”,习惯于用刑事手段去调整社会的矛盾,所以自古以来我国的刑法体系很是丰富。刑法被统治者寄予了厚望,动辄用刑法来镇压百姓,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稳固自己政权的目的。[ 2 ]所以刑罚世轻世重,治乱世用重典就一直流传下来。现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也着实令人堪忧。1990年的重大案件数量是1979年的10倍,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59020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情形下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很严峻。
三、左倾冒进的后遗症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关键词:死刑观念死刑制度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贝卡利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予以废除的。理由如下:
第一,刑罚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即是由人民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一部分自由而将另一部分自由割让给公共保存,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小贝把社会契约论作为刑罚权的基础,而且人们希望这部分割让的自由越少越好,只要足够保护自己就够了。[ 1 ]
第二,死刑在立法者看来其目的就在于惩治罪犯,对其他想犯罪的人予以威慑。而贝卡利亚提出事实上对人类心灵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残酷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如果采用的力量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而死刑的反复适用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方面它在某种程度上会让人学会麻木不仁,人的心灵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的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的麻木不仁了。试想一下当每个人都觉得“死刑没什么大不了的,不就是一下子的事”的时候,人类社会离死亡也就不远了;另一方面会让某些人对死刑的被执行者怀有某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
贝卡利亚是幸福的,因为他的理论和梦想终于实现了,现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英国、法国、德国等8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死刑;1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俄罗斯等3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
而我国的死刑制度自秦朝建国以来就已经存在,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里保留死刑的罪名也达68种之多。那么我国为什么到现在还会保留死刑呢?
一、死刑观念的根深蒂固
死刑观念是指一个民族长期以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死刑认识和死刑价值观在人们的心理中凝聚,经过千百年来世代相传从而基本固定下来,形成该民族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民族死刑观念。
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主要表现为复仇观念,刑罚报应观念,威慑观念等。
(一)复仇观念
早在远古的西方就有汉莫拉比法典对于复仇进行了深入的描述,概括起来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有学者曾指出刑罚的存在就是为了复仇。只是这里的复仇不是私人间的,而是由国家出面的公开的复仇。我国古代的宗法伦理也倡导“尊尊亲亲”和“忠孝节义”,对于杀害“亲尊”的进行复仇是对亲者、尊者的忠和孝,从而使得复仇又成为了一种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孔子就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因此就有后来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等思想。
即使是现代的中国人,对于杀害亲属的犯罪,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死刑,其内心的复仇心理和正义感情也无法得到满足,觉得没有尽到伦理义务而对社会充满仇恨。
(二)刑罚报应观念
我们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就是典型的因果报应说。法家韩非子也讲:“祸福相随善恶”佛教更是主张“三世报应”。报应的形式主要有阴报、“天罚”报应、“鬼神”报应。但不管是那种报应,都围绕“杀”和“死”来展开的。孟子就说过:“杀人父,人亦杀其父;杀其兄,人亦杀其兄。”这是典型的同害相偿。因为只有“杀”和“死”最能体现报应观念。
(三)威慑观念
正如美国的费兰克林.E.芝灵与霍金斯说的:“人民坚信刑罚制裁的威慑功效如同刑法本身一样古老。”生活在战乱年代的孔子却认为统治者应该以礼治国……法律是不需要的。商鞅和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任务,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反对以礼治国,而强调严刑峻罚,只有重型,才能起到威慑民众的作用:“重型,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所以重其重者,轻其轻者,以此治国。
二、乱世用重典的传统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国家,中国古代的政策一直是“重农抑商”,“重刑轻民”,习惯于用刑事手段去调整社会的矛盾,所以自古以来我国的刑法体系很是丰富。刑法被统治者寄予了厚望,动辄用刑法来镇压百姓,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稳固自己政权的目的。[ 2 ]所以刑罚世轻世重,治乱世用重典就一直流传下来。现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也着实令人堪忧。1990年的重大案件数量是1979年的10倍,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59020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情形下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很严峻。
三、左倾冒进的后遗症
新中国成立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