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江西上饶带湖路一家宾馆盗窃该宾馆当天营业款1200余元,后该宾馆前台营业员发现后立即追赶王某。被告人王某在逃跑中为制造混乱,顺利逃脱,将所盗赃款1200元抛撒空中,后因路人捡钱阻断追路,王某因此逃脱。后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对其作了行政处罚。
【争议】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1 200元未遂,且公安机关已对其行为作了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窃得被害人的现金后,为逃避抓捕,将赃款抛弃,是处理赃款的行为,应当认定盗窃既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争议的焦点。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问题上论点很多,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失控+控制说、控制说等等,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为控制说和失控说、失控+控制说。
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控制的为未遂。但如果采取这种观点,有放纵犯罪之嫌。如王某盗窃后将赃物隐匿于某处被乙发现,乙将赃物盗走,此时,由于王某未实际控制该物,因此无法认定王某盗窃既遂。
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物,不是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对自己的财物失去控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的不同。因此,如果盗窃行为只是威胁了他人财产,则属于盗窃未遂;如果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财产,就属于既遂。
失控+控制说认为,因为在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
2012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江西上饶带湖路一家宾馆盗窃该宾馆当天营业款1200余元,后该宾馆前台营业员发现后立即追赶王某。被告人王某在逃跑中为制造混乱,顺利逃脱,将所盗赃款1200元抛撒空中,后因路人捡钱阻断追路,王某因此逃脱。后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对其作了行政处罚。
【争议】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1 200元未遂,且公安机关已对其行为作了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窃得被害人的现金后,为逃避抓捕,将赃款抛弃,是处理赃款的行为,应当认定盗窃既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争议的焦点。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问题上论点很多,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失控+控制说、控制说等等,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为控制说和失控说、失控+控制说。
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控制的为未遂。但如果采取这种观点,有放纵犯罪之嫌。如王某盗窃后将赃物隐匿于某处被乙发现,乙将赃物盗走,此时,由于王某未实际控制该物,因此无法认定王某盗窃既遂。
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物,不是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对自己的财物失去控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的不同。因此,如果盗窃行为只是威胁了他人财产,则属于盗窃未遂;如果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财产,就属于既遂。
失控+控制说认为,因为在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