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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从谌永福非法行医案谈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案情]
被告人谌永福,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诊所医生,家住四川省达洲市通川区西河路38号。因本案于2001年8月16日被逮捕。
1999年12月份,被告人谌永福在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及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狮市湖滨办事处长福村向林海庭租房,开办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期间,被告人谌永福曾被石狮市科卫文体局责令停止执业。2001年7月3日上午9时许,蒋周奉、李红霞的女儿蒋盼盼(2001年1月8日生)到被告人谌永福的诊所治疗。被告人谌永福在对蒋盼盼感染—Rye氏综合征的病情诊断为一般“发烧”,即使用柴胡、安痛定、先锋霉素等抗菌素药物对蒋盼盼进行退烧治疗。治疗后,蒋盼盼由其母亲抱回家。从同月4日至6日,因蒋盼盼发复出现发烧症状,李红霞每天都抱蒋盼盼到被告人谌永福的诊所进行退烧治疗。同月6日上午9时许,蒋盼盼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呼吸困难,被告人谌永福与李红霞抱蒋盼盼到石狮市华侨医院治疗,但蒋盼盼已在到医院前死亡。蒋盼盼的死因经泉州市第一医院病理检查,系感染Rye氏—综合症—肝、肾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谌永福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蒋盼盼的火化费用。
在审理中,经委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蒋盼盼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认为Rye氏综合症系婴幼儿被严重感染所致的一种症状,且与婴幼儿本身先天素质较差有一定的关系,此病死亡率高。谌永福用药虽有违反抗菌素使用原则,但所用的药品与蒋盼盼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判]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谌永福犯非法行医罪,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永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长时间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在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后仍拒不改正。被告人谌永福对患者蒋盼盼的病情诊断不准确,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原则,又未能及时建议送有条件的医院救治,对蒋盼盼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被告人谌永福的非法行医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因被告人谌永福所用的药品与蒋盼盼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永福应承担“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的法律后果不能成立。被告人谌永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支付死者善后的部分费用,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永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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