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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从两种价值理念看刑事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与上诉审一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论基点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不过两者的内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的基点更侧重司法公正,对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则更倾向于法律统一。
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事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我国刑事诉讼始终坚持的方针。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对被告人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受罚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这一方针的实现。具体说来,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不枉不纵”。由此可见,中国刑事再审程序中体现出强烈的“追求实体真实”的价值理念,并且在追求实体真实的过程中,被告人的权利被置于一种被动和次要的境地,在很多情况下,如在无休止地反复提起再审时,被告人的权利甚至无从谈起,完全成了国家追求“真相”的牺牲品。尽管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体现了保护和改善被告人权利的思想,但总体上说来,仍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
英、美国家虽然没有完整、系统的再审程序,但从其上诉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其遵循的“陪审团裁断的事实应视为真实”的理论原则。英美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价值理念,而基于该项原则,即使认识到了确有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除非因“涉及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而提起再审)也置之不理,宁信其无,体现了对实体真实的漠视。法、德、日等大陆法国家具有完备、系统的再审制度。在法国和日本,再审只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提起,并且适用再审不加刑的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新事实或新证据即使是真实可信的,也不会成为提起再审的理由。可见在法国和日本的再审程序中,“追求实体真实”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只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立。德国的再审制度体现出明显的“追求实体真实”的价值理念,规定只要属于原审程序运行中业已发生的证据错误或裁判违法,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都可提起,但是它并不因此而不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它规定即使是确实可信的新证据或新事实,也不能作为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理由,而只能作为提起有利于被告人再审的理由。
可见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在“追求实体真实”和“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有的国家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轻视了被告人的权利;有的国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漠视了追求实体真实,如日本、法国;有的国家则从适当兼顾实体真实和被告人权利出发,选择了双重标准,如德国。
笔者认为,刑事程序法(包括再审程序)的价值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某一犯罪事实一旦发生,虽成为历史,但客观存在,立法者往往希望借助一套合理而又完备的程序来寻求对犯罪事实的最接近的认定,并以此定罪量刑,即“追求实体真实”。第二、在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追求实体真实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随时都有被损害甚至被剥夺的可能,所以程序法应当体现“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价值。这两个方面应当是对立统一的,处于一种动态的对抗之中,单纯追求前者必然会使法律丧失人权,单纯追求后者会使法律显得虚伪。
以上两种价值理念的对抗存在于任何国家的再审程序之中,正是在此认识下,从追求实体真实的角度,我们称再审程序为审判监督程序;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角度,我们称再审程序为非常救济程序。也正是因为二者对抗的方式以及程度不同,导致了各国再审程序的本质上的差别。除此之外,一事不再理,免受双重危险,再审不加刑,裁判既判力等理论原则在不同国家是否受到重视或贯彻方面的差别,只不过是这一本质上对抗的差别的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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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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