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看律师会见
作者: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平律师
我国历来是个注重诚信道德文化的国家,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沉淀了深厚的关于信任的道德基础和文化底蕴。但是,在近百年来,长期缺乏诚信制度的建设,在诚信文化上的缺失或者说不足,导致了信任危机,比如中国红十字会因为郭美美事件而导致的信任危机。在律师界,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只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的一个缩影。
2009年12月,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当时作为律师的李庄被自己的当事人龚刚模举报教唆作伪证,并被判刑。其中的曲折离奇,本文略去不深入探讨。在李庄案件发生之后,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长期成为律师行业绕不开的话题。刑辩律师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似乎更多的是小心翼翼的防范,而不是对当事人的信任。三百零六条也屡屡夺走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信任。律师的最大敌人就是你的当事人成为律师行业内的常识。律师对当事人的信任跌掉到冰点。
但是,与之相反,同样是在重庆打黑期间,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朱明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他的当事人樊奇杭却宁死不出卖自己律师。“死了都不换,就是判死刑我们都不换!就要朱律师辩护!”面对同样被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同样是揭发刑讯逼供行为,结局却是完全不同。这又从正面让我们看到了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重要作用。
有人说,信任二字值千金,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信任又何止千金,它几乎可以左右律师与当事人的人生命运,造成天地之别。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规范分析
律师行使职权的基础是委托人的委托,是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合同是律师权利的基础来源。委托合同的其中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条件的。即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信任是律师行使权利心理基础。刑事辩护律师大多数情况下接受的是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当事人家属作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信赖基础上的,而不是直接基于当事人的信赖。委托人,当事人,律师,三者是一个三角关系。
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虽然有了委托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对辩护律师有了信任。委托合同在前,而信任的产生在后。
信任是委托合同得以建立的基础,但是,有了委托人的信任,还并不足够;辩护律师关键是要建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关系。建立和维持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保证委托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前提。
只有在律师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之后才有可能真正把纸面的委托合同变成实质的委托合同。
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因素分析
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分析指标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因素分析法是管理学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在本文,作者无意去做数量统计分析,仅做定性分析。作者认为,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因素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司法环境、本土文化、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当事人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等等。其中,对于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下几点:
第一,律师的专业能力。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委托,正是基于对律师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需求。当律师的专业能力受到当事人的质疑时,这种质疑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当律师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尽可能的将自己的专业能力信息传递给当事人。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谈吐,善于倾听,分析法律问题要准确等等。
第二,司法环境。法院在纸上独立,而实质上并不独立。很多案件并不能做到独立审判,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公正判决。大量冤假错案造成了媒体对司法的报道以及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多有微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也并多持怀疑态度,即对司法环境并不信任。因此,在一般案件中,律师应当尽可能说服当事人信任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信息不对称性。律师作为法律人常用法律思维以及法言法语进行对话,对案件有自己专业的判断和独特的工作方式。而作为非法律人的当事人未必能够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就决定了律师必须和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不信任。比如关于辩护策略的问题,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等等,当事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很可能不认同,对此,律师应当尽可能的给当事人解释法律,辨别证据,认清时势,达成一致。
三,基于信任危机而产生的制度救济
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风险是否会导致律师职业的刑事风险?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比如李庄案中,龚刚模就是为了其自身利益而破坏了李庄和他之间信任关系,直接导致李庄因眨眼而获刑。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李庄案的话,我们会发现其实关键在于李庄在办案过程中对职业规范的疏忽,才给了眨眼获刑以机会。因此,因信任危机而使得律师获刑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根本原因在于律师是否遵守职业规范。对于律师会见委托人或当事人的的风险防范规范,作者综合各方观点总结如下:
(1)在接受咨询时,要核对委托人的真实身份和陪同人的真实身份,必要时,应当复印身份证复印件。
(2)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3)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
(4)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5)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
(6)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7)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8)不对委托人打包票。
(9)主观证据慎重取,客观证据大胆取,取证必录音录像。
(10)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要制作笔录,并签字和按手印。
(11)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让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保存原件。
(12)不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13)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目的是建立信任关系,而不是急于马上开始对案件进行询问,在建立信任关系后,再开始询问。
(14)在允许录音的情况下,咨询、会见都应当录音,并妥善保管。
(15)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对代理案件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找出风险点。
信任是委托代理成立的基础。委托人对律师的委托源于信任。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源自于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的信任。没有当事人的信任,律师的工作可能无法顺利进行。律师与当事人交往的过程应当是不断展示自己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过程。同时,我们要切记遵守职业规范,不逾越雷池半步,时刻警惕职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