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要区分某一行为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抢劫应当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把握,从而准确地界定两罪的界限。 【案例索引】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0)连刑初字第200号【案 情】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连江县人。1996年12月28日因故意犯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在连江北岳车场包被害人詹某驾驶营运的的士车前往罗源县后返回连江县丹阳镇,在104国道丹阳镇山兜村至花园村路段时陈某在的士车内向詹某索要钱财未果后持刀捅向詹某,被詹某躲开。詹某为躲避险情打开驾驶室车门跳车,致全身多处受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詹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解,当时身上没带钱,只表示过几天还车费,并没有索要钱财,也没有持刀,只是怕被害人将车开到派出所才与其发生拉扯,不构成抢劫罪。经连江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明知身上无钱却从连江北岳车场包被害人詹某驾驶的营运的士车前往罗源县,并谈好包车费180元。后返经连江县丹阳镇山兜村至花园村路段时,陈某要求暂欠包车费,詹某不同意并加大油门将车向前开,陈某害怕詹某将车开往派出所,欲打开车门逃走,被詹某伸手抓住,陈某即殴打詹某身体。詹某见状打开驾驶室车门跳车,致全身多处受伤。陈某亦跳车逃离。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詹某伤情为轻微伤。根据被害人詹某陈述,当时被告人向其索要钱财,其启动车加大油门往国道连江方向开,这时被告人伸手去开车门,其抓住他的衣领,被告人从右边裤袋里拿出一把长约15厘米的匕首朝其身上捅来。但经现场搜索,并未发现被害人詹某所述的作案工具匕首,也没其他证据表明被告人曾持刀,故连江法院不予认定。【审 判】连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社会秩序,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依据不足,更正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有理由,予以采纳;关于其他犯罪事实的辩解没有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评 析】本案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抢劫罪,而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争议的焦点在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而其中的症结又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场使用暴力抢走公私财物”这一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抢劫罪定性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针对本案,先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向其索要钱财,而被告人供述只是暂欠车费,以后再还,因支持被害人的陈述的证据不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故不应认定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笔者认为暂欠车费并不等同于抢劫罪中非法占有或者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故意。被告人打的不付费或者明知没钱却打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无视社会秩序、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特征。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抢劫罪客观方面除了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外,还必须符合当场性的特征,如果不具有当场性就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本案中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殴打(或者使用匕首)被害人的时间是发生在被告人提出欠费(或要钱)后,被害人突然加大油门往前开的过程中,被告人担心被害人开去派出所被抓,见其不停车,为成功挣脱,情急之下方才使用暴力。另外,关于使用暴力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刀具。因此,无论从证据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都不足以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综上,在被告人提出欠费(或索要钱财)的要求时,被告人并没有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而此后的暴力手段也不能反映出为劫财而系为挣脱,不符合当场性的特征。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还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也是分歧之一。本案被告人并未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使用暴力也不具有当场性,所以笔者倾向于侵犯公共秩序的观点。被害人为被告人提供运输服务,双方订立运输服务合同,被告人理应按照事先约定付清车费,然而被告人却出尔反尔不付被害人车费,干扰正常经营活动,之后在被害人不允许其下车时还故意殴打被害人,最后被害人不得已跳车造成轻微伤,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定:(一)主观故意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蓄意生事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思想为动因。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二)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一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等方法来索取财物;(三)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人身权利。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明知身上没带钱(或故意不给钱)的情况下却打的来回连江、罗源,之后为了挣脱逃跑还殴打被害人,属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蓄意生事,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捏睾丸、吊打、烟烫指甲:如此刑讯逼供仍免予刑事处罚广东律师唆使强奸案被害人递交虚假说明获刑一年25篇文章/案例汇编:奇案、怪案司法裁判观点一览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作为个案抗诉的依据吗?因血样超过三天才送检醉驾被告人得获无罪判决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刑事备忘录”公安交流群正式建立,欢迎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