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以下简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同传统的淫秽物品犯罪相比,具有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大、涉及地域广等特点,相应地其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很大。
电子证据是证实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明作用是通过电子信息实现的。例如,电子信息在通过网络处理、储存和传输过程中,能够真实地记录使用者及其使用的时间(即上网日志)等情况,并且每台联网计算机在互联网上都有惟一的IP地址以及相对应的物理地址,使用者在互联网上的每次活动都能留下电子记录。而且,电子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变形、清晰度下降、丢失等问题,能够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在排除人为篡改、故障、差错等因素的条件下,电子信息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的原始状态,其真实性具有可靠的保障,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但是,由于网络活动所具有的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区无国界等特点,决定了在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时,司法人员往往会遭遇三大证据难题:
第一,涉案人员的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是无国界、跨地域的虚拟社会,网民在网上活动大多使用虚假身份。因此,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嫌疑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公安机关破获的高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就是最好的例证。高某于今年3月在网上看到一个名为“爱女人”的网站,于是便向网络运营商免费申请了一个5兆的服务器空间,注册了一个信箱,自己拷贝后做了一个叫“淫荡美眉乐团”的网站。在这个过程中,他没有提供任何身份资料,在网上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全部靠的是虚假注册,除了自己的信箱是真实的,其他信息全是假的。在现实生活中,淫秽电子信息大都没有合法的注册登记,网民浏览下载、申请注册会员更不用提供真实的信息,有的甚至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进行结算。由于网上身份信息具有虚假性,因此,单凭网上信息无法确认真实身份,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花费大量时间开展网下调查,才能确认、查找到犯罪嫌疑人,认定网上“虚拟人”与“现实人”的同一关系。
第二,犯罪行为难以认定。一是,传播行为的实际点击数不易证明。虽然大多数网站设有网页点击数量统计栏,但有的网站在首页上并没有淫秽信息,只是放置新闻、社会、娱乐等信息,通过首页上冠以“激情视频聊天”、“极品图库”、“一夜情”等活动图标或栏目,吸引网民点击进入浏览淫秽信息。如何明确这一类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的实际点击量,认定比较困难。二是,由于浏览、下载、购买淫秽电子信息涉及网民个人隐私,加之行为的隐蔽性,不容易找到证人。例如,在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办的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开办淫秽网站共吸引了72个“金牌会员”,但经查证,发现这72个会员中只有5个本地人,5个本地人中又只有3人在当地。办案人员对这3个人做了大量工作,但他们都不愿意配合作证。如果对全部72个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时间、经费、人力上都不容许。三是,即时淫秽电子信息很难取证。例如,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的一对一的淫秽表演案件,取证难度很大。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表演者与观众在同一场所,而网上组织淫秽表演中的表演者与观众通过网络进行,表演场所与观看场所是分离的,而且网络淫秽表演不定时并且不会留存图像内容,双方一旦离线,证据随之灭失,现场取证难。由于淫秽表演双方相距遥远,也不太可能让双方对口供。四是,网站、服务器在境外的案件取证困难。一些境内淫秽色情网站租用境外服务器虚拟空间,面向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支付收费渠道也在境内,由于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难度,受条件所限,这类案件很难调查取证。五是,由于一些网络运营商没有落实上网日志留存制度,上网时间记录不完整,致使上网活动情况难以查明。六是,查明非法牟利行为比较困难。许多淫秽色情网站的经营模式、收费渠道、资金流向难以监控,非法获利的数额不易查清,特别是对利用广告点击率收取广告费的行为查证困难。
第三,技术对抗性较强。犯罪分子为防范调查取证,逃避打击,往往采用一些网络反侦查措施,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的技术对抗性,给调查取证添加了障碍。一是通过设置“关卡”防范调查取证。有的网络聊天室采用“私聊”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十分隐蔽,外人很难介入。有的网站实行注册会员制,只允许注册会员登陆浏览。有的网站在付费用户中采取资格审查和内容分级浏览的办法,只有经常访问、登陆网站次数超过规定标准的“老客户”才可以进入网站、论坛浏览到淫秽电子信息。有的网站采取限制域名和IP地址的办法,只允许特定范围的用户访问,对陌生的网民不予接纳。这些技术手段增加了发现、取证的难度。二是通过更换主机、跳转域名甚至租用境外的服务器空间存储数据防范调查取证。三是通过使用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防范调查取证。目前,除在网站、网页上采用发布淫秽电子信息的传统方法以外,利用新技术、新软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日益凸现。相当一部分淫秽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邮件、QQ、BT等即时通信软件进行传播。这些软件工具作为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平台,具有参与人员多、隐蔽性强、即时快捷等特点,取证要求高,特别是网络视频即时通讯,网上图像没有记录,很难查清和证实。
针对当前电子证据收集中面临的问题,着手建立和完善以下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域名、网站注册申请、登记实名制和虚拟空间出租、主机托管服务许可备案制度。注册登记不实行实名制,难以弄清网上“虚拟人”的真实身份。目前,虚拟空间出租、主机托管、域名和IP地址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给这类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完善上网日志留存制度。上网日志是查清上网活动情况的重要线索来源,是证实网上活动的重要依据,而且上网日志技术生成,难以伪造,其真实性有一定的保障。要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保留半年以上的上网日志,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网站技术资料。
(三)建立电子数据鉴定制度。大量电子信息需要使用技术手段提取,对利用、使用技术手段提取的电子证据,目前是采用电子数据鉴定办法作为证据使用,将来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认定、鉴定规则、鉴定程序、鉴定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四)规范网络现场勘查规则。包括网络勘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勘验程序、勘验要求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解决网络取证如何进行才算真实有效的问题,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
(五)通过专门立法解决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问题。淫秽电子信息属于非实物化的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关系到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的界限问题。对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依然按照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显然已经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
人民法院报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盘冠员
电子证据是证实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明作用是通过电子信息实现的。例如,电子信息在通过网络处理、储存和传输过程中,能够真实地记录使用者及其使用的时间(即上网日志)等情况,并且每台联网计算机在互联网上都有惟一的IP地址以及相对应的物理地址,使用者在互联网上的每次活动都能留下电子记录。而且,电子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变形、清晰度下降、丢失等问题,能够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在排除人为篡改、故障、差错等因素的条件下,电子信息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的原始状态,其真实性具有可靠的保障,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但是,由于网络活动所具有的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区无国界等特点,决定了在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时,司法人员往往会遭遇三大证据难题:
第一,涉案人员的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是无国界、跨地域的虚拟社会,网民在网上活动大多使用虚假身份。因此,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嫌疑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公安机关破获的高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就是最好的例证。高某于今年3月在网上看到一个名为“爱女人”的网站,于是便向网络运营商免费申请了一个5兆的服务器空间,注册了一个信箱,自己拷贝后做了一个叫“淫荡美眉乐团”的网站。在这个过程中,他没有提供任何身份资料,在网上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全部靠的是虚假注册,除了自己的信箱是真实的,其他信息全是假的。在现实生活中,淫秽电子信息大都没有合法的注册登记,网民浏览下载、申请注册会员更不用提供真实的信息,有的甚至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进行结算。由于网上身份信息具有虚假性,因此,单凭网上信息无法确认真实身份,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花费大量时间开展网下调查,才能确认、查找到犯罪嫌疑人,认定网上“虚拟人”与“现实人”的同一关系。
第二,犯罪行为难以认定。一是,传播行为的实际点击数不易证明。虽然大多数网站设有网页点击数量统计栏,但有的网站在首页上并没有淫秽信息,只是放置新闻、社会、娱乐等信息,通过首页上冠以“激情视频聊天”、“极品图库”、“一夜情”等活动图标或栏目,吸引网民点击进入浏览淫秽信息。如何明确这一类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的实际点击量,认定比较困难。二是,由于浏览、下载、购买淫秽电子信息涉及网民个人隐私,加之行为的隐蔽性,不容易找到证人。例如,在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办的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开办淫秽网站共吸引了72个“金牌会员”,但经查证,发现这72个会员中只有5个本地人,5个本地人中又只有3人在当地。办案人员对这3个人做了大量工作,但他们都不愿意配合作证。如果对全部72个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时间、经费、人力上都不容许。三是,即时淫秽电子信息很难取证。例如,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的一对一的淫秽表演案件,取证难度很大。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表演者与观众在同一场所,而网上组织淫秽表演中的表演者与观众通过网络进行,表演场所与观看场所是分离的,而且网络淫秽表演不定时并且不会留存图像内容,双方一旦离线,证据随之灭失,现场取证难。由于淫秽表演双方相距遥远,也不太可能让双方对口供。四是,网站、服务器在境外的案件取证困难。一些境内淫秽色情网站租用境外服务器虚拟空间,面向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支付收费渠道也在境内,由于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难度,受条件所限,这类案件很难调查取证。五是,由于一些网络运营商没有落实上网日志留存制度,上网时间记录不完整,致使上网活动情况难以查明。六是,查明非法牟利行为比较困难。许多淫秽色情网站的经营模式、收费渠道、资金流向难以监控,非法获利的数额不易查清,特别是对利用广告点击率收取广告费的行为查证困难。
第三,技术对抗性较强。犯罪分子为防范调查取证,逃避打击,往往采用一些网络反侦查措施,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的技术对抗性,给调查取证添加了障碍。一是通过设置“关卡”防范调查取证。有的网络聊天室采用“私聊”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十分隐蔽,外人很难介入。有的网站实行注册会员制,只允许注册会员登陆浏览。有的网站在付费用户中采取资格审查和内容分级浏览的办法,只有经常访问、登陆网站次数超过规定标准的“老客户”才可以进入网站、论坛浏览到淫秽电子信息。有的网站采取限制域名和IP地址的办法,只允许特定范围的用户访问,对陌生的网民不予接纳。这些技术手段增加了发现、取证的难度。二是通过更换主机、跳转域名甚至租用境外的服务器空间存储数据防范调查取证。三是通过使用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防范调查取证。目前,除在网站、网页上采用发布淫秽电子信息的传统方法以外,利用新技术、新软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日益凸现。相当一部分淫秽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邮件、QQ、BT等即时通信软件进行传播。这些软件工具作为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平台,具有参与人员多、隐蔽性强、即时快捷等特点,取证要求高,特别是网络视频即时通讯,网上图像没有记录,很难查清和证实。
针对当前电子证据收集中面临的问题,着手建立和完善以下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域名、网站注册申请、登记实名制和虚拟空间出租、主机托管服务许可备案制度。注册登记不实行实名制,难以弄清网上“虚拟人”的真实身份。目前,虚拟空间出租、主机托管、域名和IP地址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给这类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完善上网日志留存制度。上网日志是查清上网活动情况的重要线索来源,是证实网上活动的重要依据,而且上网日志技术生成,难以伪造,其真实性有一定的保障。要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保留半年以上的上网日志,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网站技术资料。
(三)建立电子数据鉴定制度。大量电子信息需要使用技术手段提取,对利用、使用技术手段提取的电子证据,目前是采用电子数据鉴定办法作为证据使用,将来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认定、鉴定规则、鉴定程序、鉴定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四)规范网络现场勘查规则。包括网络勘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勘验程序、勘验要求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解决网络取证如何进行才算真实有效的问题,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
(五)通过专门立法解决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问题。淫秽电子信息属于非实物化的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关系到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的界限问题。对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依然按照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显然已经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
人民法院报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盘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