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系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理解与认定存在众多分歧。单位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仅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还是也包括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主体;医生以外人员,如护理、检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等。本文仅就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进行探析,以求教于同仁。
在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研究中,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单位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这个问题在当前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因为,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违法行医的情况非常普遍,危害非常严重。就表现形式而言
在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研究中,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单位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这个问题在当前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因为,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违法行医的情况非常普遍,危害非常严重。就表现形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