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潘某系博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严重亏损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采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单位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应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潘某依法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即博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因贷款诈骗罪主体为自然人,故本案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博天公司及潘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主体为自然人,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并不鲜见。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然而,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潘某系博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严重亏损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采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单位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应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潘某依法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即博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因贷款诈骗罪主体为自然人,故本案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博天公司及潘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主体为自然人,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并不鲜见。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然而,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