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单位能否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其他自然人也可构成本罪。但也有不少人认为除了自然人主体外,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单位也可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单位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有法可依
并非所有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并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
一、单位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有法可依
并非所有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并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