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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盗割电缆致1500用户通信中断210小时如何定罪

【案情】
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骑摩托车搭游某(已判刑),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江西省丰城市丽华培训中心及加油站等地,由游某望风,金某实施盗窃,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7次,盗得电缆线597米,价值人民币36322元,造成1500用户通信中断210小时。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金某有盗窃的故意,先后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7次,盗得电缆线597米,价值人民币36322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电缆线的目的,也势必使不特定多数单位和个人的通信受阻(造成造成1500用户通信中断210小时),但金某对其行为可能造成造成通信中断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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