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一个问题。作者从具体案件出发,并结合有关民法、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通过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认为:1、相对不动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2、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盗窃罪的科技手段和自然手段都发生了变化,绝对不动产有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对盗窃罪的对象不能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当从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出发,凡是可以用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除法律规定另定他罪外,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主要案情】 1998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化名吴某,称房屋产权已归自己,要许某将坐落在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原松陵化工厂(现属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旧厂房拆除。至11月4日,许某已拆除房屋480多平方米及部分围墙。被告人刘某将其中一幢9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拆除后卖给松陵镇人张某,得款1800元,又把铁大梁卖给松陵镇收废品的曹某,得款2000元。经对拆除后的房屋建筑材料进行估价,价值39000余元。 【分歧意见】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存在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因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具有非法占的故意,采用化名并虚构房屋产权已归自己的事实,使松陵镇人张某、曹某产生错觉,以为刘某是房屋所有人,于是自愿购买了被拆除的房屋材料。刘某最终骗得了3800元,侵犯了吴江农行的房屋所有权和购买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是想象竞合犯,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量刑。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事实上的行为,它和出于几个目的,几个犯意而实施数个互不相干的行为所构成的数罪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利用化名,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秘密拆除并出售了房屋材料这样一个危害行为。所谓“秘密”,是针对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而言。被告人刘某正是乘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偷偷地拆除并出售了房屋材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为了真正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顺利地实现其现金价值,采用虚构房屋产权人身份和化名吴某的手段,骗取张某和曹某的信任,取得销售款,构成了诈骗罪。本案正是一个危害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犯罪,也不是单犯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罪,应“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以实际盗窃数额相应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是:一、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犯罪的直接客体?就盗窃犯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言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存在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因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具有非法占的故意,采用化名并虚构房屋产权已归自己的事实,使松陵镇人张某、曹某产生错觉,以为刘某是房屋所有人,于是自愿购买了被拆除的房屋材料。刘某最终骗得了3800元,侵犯了吴江农行的房屋所有权和购买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是想象竞合犯,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量刑。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事实上的行为,它和出于几个目的,几个犯意而实施数个互不相干的行为所构成的数罪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利用化名,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秘密拆除并出售了房屋材料这样一个危害行为。所谓“秘密”,是针对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而言。被告人刘某正是乘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偷偷地拆除并出售了房屋材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为了真正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顺利地实现其现金价值,采用虚构房屋产权人身份和化名吴某的手段,骗取张某和曹某的信任,取得销售款,构成了诈骗罪。本案正是一个危害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犯罪,也不是单犯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罪,应“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以实际盗窃数额相应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是:一、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犯罪的直接客体?就盗窃犯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