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盗窃犯罪:“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
【内容提要】 盗窃犯罪,是一个事关70%——80%的犯罪防治问题;是一个事关50%以上的案件质量问题;是一个涉及刑法总则所有基本理论和民法物权理论等诸多复杂理论问题的犯罪。就是这么一个极为重要、极为复杂的犯罪,我国刑法却仅用一个条文予以简单规定,这在世界立法体例上是十分罕见的。由于立法过于简单,且条文本身存在立法技术缺陷,远远不能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以致造成大量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如有关反窃电问题,即有云南、四川、辽宁、江西、贵州、北京等省级人大立法机关制定了《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或《 反窃电办法》等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或涉及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达50余件。这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起到了弥补刑法不足的作用,但由于其规定分散,相互之间不尽协调,有些规定不科学或缺乏权威性,其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就单位盗窃问题,就作过两次司法解释,但其执行效果很差。因而,有关盗窃罪的立法,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在立法形式上,应当突破现行单一条文的立法模式,设立专章或专节,并可制定单独的《反盗窃法》或《惩治盗窃犯罪条例》
盗窃犯罪是我国第一大犯罪。从公安部门的统计来看,盗窃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达80%。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第5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从全国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来看,盗窃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30%。如1998年,整个案件474746件,财产犯罪209527件,占全年整个刑事案件的44%,盗窃犯罪案件131634件,占财产犯罪案件的62.84%,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7.72%(《1949——全国司法统计历史资料》)。而从2003年的全国司法统计来看,居于前十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盗窃 、抢劫 、诈骗 、抢夺四种财产犯罪。其中盗窃案件160655件,居整个刑事案件首位,比1998年上升近三万,是诈骗罪(16477件)的近十倍,抢夺罪(14440件)的十余倍(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3月11日《2003年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资料》)。盗窃犯罪还涉及所有财产犯罪和有关经济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公共设施)、计算机犯罪等30多种犯罪界限的划分,盗窃案件及其相关的案件,至少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0%(因为1998年全国司法统计看,仅财产犯罪即占整个刑事案件的44%以上)。这就是说,正确处理盗窃案件及其相关的刑事案件,也就保证了50%的案件质量问题。而且盗窃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 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刑法总则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从盗窃对象上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电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单位盗窃 ;等等。就是这么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犯罪,我国79年刑法却采取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将其与诈骗、抢夺犯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将盗窃罪从诈骗、抢夺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条文,但我们认为,其内容仍然过于简单,不符合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盗窃犯罪的需要 :1、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应当修改;2、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内容不全面,应予补充;3、盗窃罪的立法形式或体例不符合盗窃罪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其内容和形式上予以完善
【内容提要】 盗窃犯罪,是一个事关70%——80%的犯罪防治问题;是一个事关50%以上的案件质量问题;是一个涉及刑法总则所有基本理论和民法物权理论等诸多复杂理论问题的犯罪。就是这么一个极为重要、极为复杂的犯罪,我国刑法却仅用一个条文予以简单规定,这在世界立法体例上是十分罕见的。由于立法过于简单,且条文本身存在立法技术缺陷,远远不能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以致造成大量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如有关反窃电问题,即有云南、四川、辽宁、江西、贵州、北京等省级人大立法机关制定了《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或《 反窃电办法》等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或涉及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达50余件。这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起到了弥补刑法不足的作用,但由于其规定分散,相互之间不尽协调,有些规定不科学或缺乏权威性,其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就单位盗窃问题,就作过两次司法解释,但其执行效果很差。因而,有关盗窃罪的立法,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在立法形式上,应当突破现行单一条文的立法模式,设立专章或专节,并可制定单独的《反盗窃法》或《惩治盗窃犯罪条例》
盗窃犯罪是我国第一大犯罪。从公安部门的统计来看,盗窃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达80%。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第5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从全国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来看,盗窃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30%。如1998年,整个案件474746件,财产犯罪209527件,占全年整个刑事案件的44%,盗窃犯罪案件131634件,占财产犯罪案件的62.84%,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7.72%(《1949——全国司法统计历史资料》)。而从2003年的全国司法统计来看,居于前十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盗窃 、抢劫 、诈骗 、抢夺四种财产犯罪。其中盗窃案件160655件,居整个刑事案件首位,比1998年上升近三万,是诈骗罪(16477件)的近十倍,抢夺罪(14440件)的十余倍(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3月11日《2003年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资料》)。盗窃犯罪还涉及所有财产犯罪和有关经济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公共设施)、计算机犯罪等30多种犯罪界限的划分,盗窃案件及其相关的案件,至少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0%(因为1998年全国司法统计看,仅财产犯罪即占整个刑事案件的44%以上)。这就是说,正确处理盗窃案件及其相关的刑事案件,也就保证了50%的案件质量问题。而且盗窃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 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刑法总则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从盗窃对象上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电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单位盗窃 ;等等。就是这么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犯罪,我国79年刑法却采取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将其与诈骗、抢夺犯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将盗窃罪从诈骗、抢夺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条文,但我们认为,其内容仍然过于简单,不符合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盗窃犯罪的需要 :1、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应当修改;2、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内容不全面,应予补充;3、盗窃罪的立法形式或体例不符合盗窃罪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其内容和形式上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