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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从最高法五大判例解读“零口供”运用、“翻供”等被告人供述的裁判标准及辩点——法律人必看

点击标题下「智豪刑事辩护」可快速关注智豪刑事辩护诚邀您来投稿:1592984427@qq.com口供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占据证据之王地位,原因在于相比较其他证据,口供具有证明案件事实最直接、最全面的功用,特别是在案件缺乏指向性很明确的客观证据,亦或缺少目击证人时。但口供因系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特点,部分案件被告人的口供时供时翻,或者是“零口供”,导致司法认定出现困难。本文笔者旨在通过对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整理和编辑,以在“认定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实务中,了解最高法院认同的规则和原理,认识曾经的“王者”,现在是否依然“风范”。 【规则导读】一、被告人翻供下的“口供”认定1、被告人翻供下如何与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翻供下可以通过其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认定案件事实 2、被告人翻供下合理怀疑的排除——办理翻供案件掌握“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正向肯定和反向否定的双向分析,认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二、“零口供”的运用1、“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条文理解——“零口供”案件,证据间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形成完整、慎密的证据锁链,得出排他性的唯一证明结论。 2、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共同犯罪案件,对“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关键在于对全案言词证据的综合审查 三、非同案共犯口供的证据种类1、先后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的证据种类——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在后审理的案件中不是证人证言,仍为“被告人供述”证据类 四、笔者所在的智豪律所在“口供”证据运用中的典型案例1、投放危险物质,导致一百余名幼儿园师生中毒,被告人翻供无罪案  ——智豪律所“口供”规则运用实例 【规则详解】一、被告人翻供下的“口供”认定1、被告人翻供下如何与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翻供下可以通过其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认定案件事实 关键词:被告人  翻供  证据  供证关系  案情摘要:被告人杨淑敏为占有被害人梁某购车款,用闭路电视线勒住梁某脖子,从客厅拖至厨房,导致梁某窒息死亡。通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吉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到案后,先供认犯罪事实,后翻供。  法院观点: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自然、合理,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被害人住家院子内提取到被告人留下的足迹,尸检报告结论证实被害人系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被告人供述内容侦查机关提取到其家中柴草堆内被焚烧过的闭路电视线等等。而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与案件证据矛盾,被告人辩解的案发当天行踪与相关证人证言内容冲突,翻供理由称受到公安机关威胁引诱没有证据印证等。故法院采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实务要点:口供在当前仍然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本案在审查口供上,特别注意了供证关系的分析。“供证关系”是指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取证时间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之分,前者可信度和证明力相对较高,并得到了高法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肯定;后者需要进一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证明力相对较弱。从证据指向上,供证关系有同向和逆向之别,前者指口供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后者指口供与其他证据矛盾。没有目击证人,或者缺少指向性极强的客观证据的案件,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对供证顺序和指向的分析对于认定案件尤为重要。 案例链接:《杨淑敏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99号) 2、被告人翻供下合理怀疑的排除——办理翻供案件掌握“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正向肯定和反向否定的双向分析,认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关键词:翻供  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   案情摘要:被告人胡建明携带尖刀、铁丝圈等作案工具,骗乘被害人段某驾驶的出租车,后趁段某不备,持铁丝圈勒段某脖子致其昏迷,被告人将段某丢弃路边,驾车逃离。另被告人以同样方法作案两次。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后翻供。 法院观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的指向一致,如被害人车辆行驶证上提取到被告人指纹、被告人有罪供述内容称将被害人的鞋脱下后放在汽车后箱内备胎旁与现场勘查提取情况一致,钢铁材料分析测试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的铁丝与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铁丝系同一炉批、同一批次加工等。而被告人无法解释其无罪辩解内容中出现的多处矛盾,其翻供的理由完全违背生活常识。故法院采信被告人有罪供述。 实务要点:刑事案件被告人翻供现象较为常见,特别是在没有目击证人、客观性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口供却又反而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对翻供案件,即不能简单采信其有罪的供述,也不能轻易否定其翻供理由或无罪辩解,而应当通过兼顾正向证实与反向证伪并举的方法,从《刑诉法》要求达到的证明标准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充分是从正面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是从反向提出的对证据充分程度的判断标准)逐一排除基于法律常识、生活经验、职业直觉产生的合理疑点,最终对案件准确认定。 案例链接:《胡建明抢劫案——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78号) 二、“零口供”的运用1、“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条文理解——“零口供”案件,证据间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形成完整、慎密的证据锁链,得出排他性的唯一证明结论 关键词: 被告人供述  确实充分 宣言式 案情摘要:被告人张建国通过蒋国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15000元价格贩卖海洛因100克给刘艺。另被告人向刘艺、梁学强二人贩卖海洛因355克获得赃款5850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江苏省高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到案后不承认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本案被告人至始至终不承认其贩毒事实,但其他证据均无一例外的指向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如同案另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内容,调取的被告人名下银行卡资金进出记录,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等等。故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被告人死刑。 实务要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条文,不是宣言式规定,而是一条如何对待被告人供述这一言词证据的重要证据规则。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定案,而在于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程度。 案例链接:《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3号) 2、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共同犯罪案件,对“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关键在于对全案言词证据的综合审查 关键词:共同犯罪  零口供  综合审查  案情摘要:被告人屠桂军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伙同冯仲海等人,持枪射击和用刀刺夺被害人方同行的邱某、张某,致该两人死亡。双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黑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屠桂军到案后不承认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本案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和指认被告人屠桂军在犯罪现场,并有持枪威胁的行为,相关言词证据内容互相印证指向屠桂军,查获的手枪上提取到屠桂军指纹。被告人屠桂军的无罪辩解与在案其他言词证据有明显的矛盾之处,且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足以采信屠桂军的无罪辩解。故法院作出死刑判决。 实务要点:口供是直接、全面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等事实的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零口供”不是指没有口供,而是被告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对“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关键在于对全案言词证据的综合判断、运用,可采取纵向和横向上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内容进行比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反向和立体分析。 案例链接: 《屠桂军等故意杀人案——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89号)  三、非同案共犯口供的证据种类1、先后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的证据种类——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在后审理的案件中不是证人证言,仍为“被告人供述”证据类 关键词:非同案共犯  证据  证据种类   案情摘要:被告人张世明与同乡张贵金、方国华、耿忠态、耿忠唐(已判刑)共同预谋抢劫,将被害人朱某、赵某捆绑,劫走其店内现金等物品,被害人朱某、赵某因机械窒息死亡。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世明死刑,二审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张世明到案后不承认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本案张世明完全否认参与作案,且案件无客观证据,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时相当慎重,重点审查了所有同案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法院认为,另四名被告人的口供系公安机关分别讯问,他们不可能知道时张世明是否在逃,证据内容涉及的犯罪分工、犯罪过程等细节印证一致,四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能够排除串供、非法取证可能,故核准了张世明死刑。 实务要点:共犯与同案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实体法上的概念,后者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二者所涵盖的范围并非完全重合。对于先审理的共犯口供,在后审理的案件中,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为证人,是基于建立在传闻证据、交叉询问等证据规则之上,我国没有照搬的基础,仍以认定为“被告人供述”证据为宜。但在适用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时候,要灵活运用。 案例链接:《张世明抢劫案——非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力认定》,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90号)。 四、笔者所在的智豪律所在“口供”证据运用中的典型案例1、投放危险物质,导致一百余名幼儿园师生中毒,被告人翻供无罪案——智豪律所“口供”规则运用实例 关键词:被告人供述  规则  审查  案情摘要: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投放鼠药,致某幼儿园百余名师生中毒,侦查机关查实刘某与中毒幼儿园园长有矛盾,故将刘某作为嫌疑人开展侦查。刘某到案后,时供时翻,后该案以无罪结案。 笔者观点:本案无指向刘某作案的客观性证据,无目击证人。刘某的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有罪供述内容不排除有非法取证嫌疑,有罪供述内容违反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无罪辩解部分内容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本案应以证据不足的无罪定案。 规则运用解析:1、全案证据分类归纳整理,“指向刘某作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2、根据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理由,在辩护中先行质疑了有罪供述证据的证明能力,动摇该证据的合法性。3、综合全部刘某供述,采取纵横两向比对,并进行反向和立体分析。4、根据供证关系,分析供证顺序和供证指向。5、根据刘某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内容,从证实和证伪两个角度分析相关内容的真实性。 【智豪律师整理编辑,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转自公众号智豪刑事辩护(zhxsbh)”】关注方式智豪法律人 简介: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法律人”是信仰法治,维护公正,恪守正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自己的思维平台。智豪审判参考 简介:智豪团队为您推荐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各级高院精选的刑事审判参考实务、民事审判参考指导与权威资讯,为法律人提供最权威的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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