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是指在对犯罪人定罪的基础上,以量定刑罚为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1]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官在量刑中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偏差的问题也就由此而产生了。电脑量刑的出现是否有利于改善量刑中的偏差问题呢?
一、电脑量刑的概述
1、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电脑量刑法,又称电子计算机的量刑方法。电脑量刑属于人工智能的专家系统,它是综合运用现代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理论成果,采取数学模型的技巧和电子计算机技术,集法律有关规定和专家审判人员的经验以及他们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案列于一体的产物,它根据审判人员提供的案情事实信息,运用系统存储的法律和有关知识进行推理判断,为审判人员审理刑事案件提供准确定罪量刑与最佳量刑的方案。[2]脑量刑法的关键是研制电脑辅助量刑的专家系统。从初步研究的结果来看,电脑量刑辅助专家系统大致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知识获取系统。把有关量刑的知识转化并加工为电脑的内部表示。第二,知识库。其中包括法规库、经验库和判例库三大部分。法规库存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经验库主要存放专家型审判人员汇总的、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量刑的经验,以及表现为论文形式的、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审判经验的理论概括。判例库主要存储经最高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高级人民法院审定、证明定罪准确、量刑适度的典型案列。知识库可以由设计人员根据法律的废、改、立情况,经验的进一步累计和判例数量的增多,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三,推理判断网络。即把犯罪事实和所有与量刑有关的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以及专家型审判人员具体运用量刑情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整理归纳为千万个“如果出现这一情况,那就这么办”的形式表示的规则。这个过程一直继续下去,直到构成能处理任何一种排列组织形式的复杂的规则网络。这套规则体现了所有能够得到证据和能从信息中得到符合逻辑的结论之后的关系。当把审判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信息送入系统之后,该网络在一定策略控制之下,从知识库里搜索相关知识,进行推理判断并得出结果。第四,人机对话系统。即接受需要量刑的案例信息,输出量刑结果。[3]
2、电脑量刑的产生及其实质
电脑量刑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古今中外的先例完全可资借鉴。从我国历史来看,不乏这种借助外力断案的先例,“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官皋陶用神兽来判断是非,宋代的包公借助于天眼来明察秋毫。这虽然只是传说,但是从这里可以感受到,人类从那个时候就认识到自身智力和认识的局限性,而希望借助于更多的手段来帮忙,所以,电脑作为一种高科技产品,引入到法庭判案过程中,应该说也是与时俱进的合理之举。
据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
一、电脑量刑的概述
1、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电脑量刑法,又称电子计算机的量刑方法。电脑量刑属于人工智能的专家系统,它是综合运用现代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理论成果,采取数学模型的技巧和电子计算机技术,集法律有关规定和专家审判人员的经验以及他们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案列于一体的产物,它根据审判人员提供的案情事实信息,运用系统存储的法律和有关知识进行推理判断,为审判人员审理刑事案件提供准确定罪量刑与最佳量刑的方案。[2]脑量刑法的关键是研制电脑辅助量刑的专家系统。从初步研究的结果来看,电脑量刑辅助专家系统大致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知识获取系统。把有关量刑的知识转化并加工为电脑的内部表示。第二,知识库。其中包括法规库、经验库和判例库三大部分。法规库存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经验库主要存放专家型审判人员汇总的、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量刑的经验,以及表现为论文形式的、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审判经验的理论概括。判例库主要存储经最高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高级人民法院审定、证明定罪准确、量刑适度的典型案列。知识库可以由设计人员根据法律的废、改、立情况,经验的进一步累计和判例数量的增多,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三,推理判断网络。即把犯罪事实和所有与量刑有关的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以及专家型审判人员具体运用量刑情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整理归纳为千万个“如果出现这一情况,那就这么办”的形式表示的规则。这个过程一直继续下去,直到构成能处理任何一种排列组织形式的复杂的规则网络。这套规则体现了所有能够得到证据和能从信息中得到符合逻辑的结论之后的关系。当把审判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信息送入系统之后,该网络在一定策略控制之下,从知识库里搜索相关知识,进行推理判断并得出结果。第四,人机对话系统。即接受需要量刑的案例信息,输出量刑结果。[3]
2、电脑量刑的产生及其实质
电脑量刑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古今中外的先例完全可资借鉴。从我国历史来看,不乏这种借助外力断案的先例,“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官皋陶用神兽来判断是非,宋代的包公借助于天眼来明察秋毫。这虽然只是传说,但是从这里可以感受到,人类从那个时候就认识到自身智力和认识的局限性,而希望借助于更多的手段来帮忙,所以,电脑作为一种高科技产品,引入到法庭判案过程中,应该说也是与时俱进的合理之举。
据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