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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电脑量刑的利与弊

为了解决刑事量刑工作中“人为因素”较多而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问题,某地法院创造性地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
这让我想起了欧洲历史上为了防止法官在裁断案件时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采取的法定证据制度。根据法定证据制度,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均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官只需把相应的证据列出,即可以迅速得出案件的结论,法官成了纯粹的适用法律的工匠。然而,事实上,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关键是要看它与案件事实实质性的关联程度,物证并不必然优于书证,口供也并非“证据之王”。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过于机械呆板的制度早已被历史唾弃,并被自由心证制度所代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重新获得认可。
其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面临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为了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尽量制定出详尽的规则并让法官严格地一体遵行;另一方面,由于每一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机械地适用法律所形成的形式上的平等往往会造成实质上更大的不平等。“杀人者,死”这一法律规范要求法官在对待所有的杀人犯时都要严格地判处死刑才是公正的,但是,如果对一个视人命如草芥的杀人狂魔和一个不堪忍受丈夫长期残酷虐待而出于一时激愤杀死丈夫的妇女也一样对待的话,显然是极不公正的。这就是法律永远面临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所以,现代刑罚一般都会在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如悔过的态度、重新社会化的可能性、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来最终确定应予以执行的刑罚。
电脑量刑的出现对于实现刑罚的形式公正和遏止法官的腐败的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事实上,世界上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电脑量刑的程序设计首先必须要由人来完成,但是纵令多么智慧的人也不可能将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一一穷尽,并且给出一个对确定最终刑罚的精确的影响度。
电脑量刑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好的愿望如果采用不适当的手段则有可能产生坏的结果。防止“人为因素”对于量刑的影响,一方面在于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更主要的是要完善相关的制度,使得法官不能或不敢随意地根据“人为因素”量刑,这才是治本之策。
法制日报
李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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