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因罪犯在服刑监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由监管部门责令其提供一定的保证,待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再对其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但是,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罪犯被保外就医后,有的借机脱逃,有的拒不接受治疗或者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有的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在当前监狱经费、警力严重不足的形势下,难以行使收监执行权,造成部分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能如期收监,形成名“保”实“放”的现象。二是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往往大打折扣。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公安机关根本无法对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也根本无暇或者无心协助监督,使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疏于管理,实际上处于一种放任状态,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如何才能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发生问题后如何补救,笔者认为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一、对保外就医的罪犯收取保证金,增设财产保。即让罪犯在保外就医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指定的医院积极接受治疗,接受社会监督和改造。如果被保外就医的罪犯违反监管规定或者不能如期收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人保。即提供但保人,以保证被保外就医罪犯能够履行各项必尽义务。但如果担保人不负责任,造成被保对象脱管、逃跑等恶性事故发生的,排除事先通谋外,给予保证人一定的经济制裁(必要时增加治安处罚措施)。
三、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分管被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工作。对分管人员应加强法律、政策教育,提高他们协助司法机关做好专项工作的自觉性。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对被保外就医罪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制定详细具体的管教措施,以保证罪犯认真接受改造。由于分管干警渎职、失察造成被保外就医罪犯脱管、逃跑等事故发生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被保外就医对象再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应当按相关罪名追究分管干警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常文勇 胡东平
如何才能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发生问题后如何补救,笔者认为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一、对保外就医的罪犯收取保证金,增设财产保。即让罪犯在保外就医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指定的医院积极接受治疗,接受社会监督和改造。如果被保外就医的罪犯违反监管规定或者不能如期收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人保。即提供但保人,以保证被保外就医罪犯能够履行各项必尽义务。但如果担保人不负责任,造成被保对象脱管、逃跑等恶性事故发生的,排除事先通谋外,给予保证人一定的经济制裁(必要时增加治安处罚措施)。
三、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分管被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工作。对分管人员应加强法律、政策教育,提高他们协助司法机关做好专项工作的自觉性。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对被保外就医罪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制定详细具体的管教措施,以保证罪犯认真接受改造。由于分管干警渎职、失察造成被保外就医罪犯脱管、逃跑等事故发生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被保外就医对象再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应当按相关罪名追究分管干警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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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文勇 胡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