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侵害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而且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据统计2003年至2004年5月份,安徽省阜阳市法院其受理此类犯罪案件78件108人,已审结73件102人。其中101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1人免予处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3人,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判处无期徒刑的1人,全部并处罚金,数额从最低的罚金2000元直至60万元人民币。有力地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
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已审理的假币犯罪案件中,反映出当前此类犯罪的七个新特点:
一是集购买、出售、伪造、运输假币犯罪于一体,如阜阳中院审理的河南省沈丘县农民王翠玲等8人团伙案。该案以王翠玲为中心,先是组织人员从广东省陆丰市、普宁市等地购进假币,再按一定比例批发出售给其他犯罪人员。为便于运输,他们又以拉运甘蔗为假象,将假币藏于货物中躲避途中检查。还通过购买水印头像及防伪金属线,对假币进行伪造加工。同时在犯罪人员的发展上,采用老成员介绍新成员,逐渐扩大团伙的“滚雪球”方式。加大了购买、出售、使用假币的社会危害。
二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持续犯罪时间较长。如上述事例中的罪犯王翠玲,从1997年至2001年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先后伪造货币5.02万元,购买出售假币444.6万元。同案罪犯郭海东运输假币340万元。
三是利用假币诈骗犯罪猖獗,“花边白纸充假币”,成为诈骗新手法。如阜阳市中院今年二月审结的太和县农民范军、杨建华等6人诈骗团伙案。杨建华于2003年9月到西安市物色诈骗对象。先用真币充假的手段,挑起本案购买假币被告人张友权的买假欲望。随后商定联系方式,诱张友权于去年9月30日赶至阜阳。杨建华等团伙成员按分工,将计值80万元的“花边假币”与张友权的20万元现金人民币进行交易。当张发现每捆仅有上下两面各一张面值50元的假币,中间全为花边白纸的情况后,方知“受骗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案发。虽然范军、杨建华等6人因犯诈骗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作为被诈骗的对象张友权,也因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又如阜阳中院终审的山东省莱阳市职员王明进,四川省键为县农民肖琼英,都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最后既被人诈骗,又成为罪犯的。王明进因与涡阳人王忠淼(在逃)以11.6万元现金在阜阳购买100万元“花边假币”;肖琼英与一自称李震的人(在逃)在阜阳以3万元现金购买12万元“花边假币”,发现被骗报案后,因其行为构成犯罪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
四是假币犯罪人员已将购买出售假币作为一种“生意”经营。如上述案例中的王翠玲,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为出售假币便利,竟将窝点从原籍河南省沈丘县转移至邻近的阜阳界首市城区租房处,并且于2000年11月在界首住院生孩子期间,仍安排人员去广东购买假币,犯罪欲望极为强烈。又如山东省莱阳市的王明进、西安市的张友权、四川省键为县的肖琼英等人,都是因为使用诈骗犯罪人员以真币冒充的“假币”后,认为“假币”容易使用,不易辨认,可以发财致富,产生了“这生意管干”的狂想,从而走上购买经营假币的犯罪道路。
五是假币诈骗犯罪分子抱有利用购假者不敢报案而逃避法律惩罚的心态。这些利用“花边白纸”充假币进行诈骗的犯罪人员,开始都认为上当购买假币的人员不报案、不会报案,从而轻易诈骗得手而不致于案发。错误地估计了被诈骗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他们投案悔过的意识。
六是利用假币诈骗犯罪人员多采用流动诱骗手段。如上述条例中的张友权在西案“上钩”,王明进在山东老家结识诈骗犯王忠淼,肖琼英是在火车上认识李震。之后便被诈骗犯拖进设计好的“圈套”。
七是此类诈骗犯多以假证件、假姓名、不用登记的手机充值卡作案,给案件侦破增加了困难。如上述案例中自称王忠淼、李震的诈骗犯,作案后即逃走,因身份住址不清楚,手机号码不再使用,至今未被抓获。
当前假币犯罪的新特点说明:(1)反假币犯罪斗争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树立长期的治理打击观念;(2)应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增强反诱惑能力;(3)要进一步开展好各种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假币犯罪突出的地区,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采取防范措施,努力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消除此类犯罪。(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刘文武
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已审理的假币犯罪案件中,反映出当前此类犯罪的七个新特点:
一是集购买、出售、伪造、运输假币犯罪于一体,如阜阳中院审理的河南省沈丘县农民王翠玲等8人团伙案。该案以王翠玲为中心,先是组织人员从广东省陆丰市、普宁市等地购进假币,再按一定比例批发出售给其他犯罪人员。为便于运输,他们又以拉运甘蔗为假象,将假币藏于货物中躲避途中检查。还通过购买水印头像及防伪金属线,对假币进行伪造加工。同时在犯罪人员的发展上,采用老成员介绍新成员,逐渐扩大团伙的“滚雪球”方式。加大了购买、出售、使用假币的社会危害。
二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持续犯罪时间较长。如上述事例中的罪犯王翠玲,从1997年至2001年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先后伪造货币5.02万元,购买出售假币444.6万元。同案罪犯郭海东运输假币340万元。
三是利用假币诈骗犯罪猖獗,“花边白纸充假币”,成为诈骗新手法。如阜阳市中院今年二月审结的太和县农民范军、杨建华等6人诈骗团伙案。杨建华于2003年9月到西安市物色诈骗对象。先用真币充假的手段,挑起本案购买假币被告人张友权的买假欲望。随后商定联系方式,诱张友权于去年9月30日赶至阜阳。杨建华等团伙成员按分工,将计值80万元的“花边假币”与张友权的20万元现金人民币进行交易。当张发现每捆仅有上下两面各一张面值50元的假币,中间全为花边白纸的情况后,方知“受骗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案发。虽然范军、杨建华等6人因犯诈骗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作为被诈骗的对象张友权,也因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又如阜阳中院终审的山东省莱阳市职员王明进,四川省键为县农民肖琼英,都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最后既被人诈骗,又成为罪犯的。王明进因与涡阳人王忠淼(在逃)以11.6万元现金在阜阳购买100万元“花边假币”;肖琼英与一自称李震的人(在逃)在阜阳以3万元现金购买12万元“花边假币”,发现被骗报案后,因其行为构成犯罪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
四是假币犯罪人员已将购买出售假币作为一种“生意”经营。如上述案例中的王翠玲,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为出售假币便利,竟将窝点从原籍河南省沈丘县转移至邻近的阜阳界首市城区租房处,并且于2000年11月在界首住院生孩子期间,仍安排人员去广东购买假币,犯罪欲望极为强烈。又如山东省莱阳市的王明进、西安市的张友权、四川省键为县的肖琼英等人,都是因为使用诈骗犯罪人员以真币冒充的“假币”后,认为“假币”容易使用,不易辨认,可以发财致富,产生了“这生意管干”的狂想,从而走上购买经营假币的犯罪道路。
五是假币诈骗犯罪分子抱有利用购假者不敢报案而逃避法律惩罚的心态。这些利用“花边白纸”充假币进行诈骗的犯罪人员,开始都认为上当购买假币的人员不报案、不会报案,从而轻易诈骗得手而不致于案发。错误地估计了被诈骗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他们投案悔过的意识。
六是利用假币诈骗犯罪人员多采用流动诱骗手段。如上述条例中的张友权在西案“上钩”,王明进在山东老家结识诈骗犯王忠淼,肖琼英是在火车上认识李震。之后便被诈骗犯拖进设计好的“圈套”。
七是此类诈骗犯多以假证件、假姓名、不用登记的手机充值卡作案,给案件侦破增加了困难。如上述案例中自称王忠淼、李震的诈骗犯,作案后即逃走,因身份住址不清楚,手机号码不再使用,至今未被抓获。
当前假币犯罪的新特点说明:(1)反假币犯罪斗争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树立长期的治理打击观念;(2)应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增强反诱惑能力;(3)要进一步开展好各种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假币犯罪突出的地区,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采取防范措施,努力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消除此类犯罪。(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刘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