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罪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释放回归社会后,又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行为。再犯罪人员的增加,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稳定影响,同时再犯罪人员的多少和比例大小,直接反映了刑罚的有效性和刑罚执行的效果。笔者试就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对某监狱关押罪犯再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再犯罪特点、原因的分析,认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使他们认罪服法,再做人,不再危害社会,是对罪犯进行有效改造、实现刑罚目的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总体情况
截止今年5月,该监狱关押罪犯5103人,其中有过再犯罪记录的985人,占在押罪犯人数的19.3%。其中,两次犯罪即“二进宫”的有840人,占85.3%;三次犯罪即“三进宫”的有125人,占12.7%;四次以上犯罪即“四进宫”以上的有20人,占2%。
二、再犯罪的特点
(一)累犯比例偏较高。在985名再犯罪人中,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并构成累犯的有837人,占在押总数的16.4%,占再犯罪人数的85%。按罪名化分,盗窃392人、占累犯再犯罪人数的46.8%,抢劫201人、占24%,贩毒126人、占15.1%,强奸33人、占3.9%,故意伤害62人、占7.4%,寻衅滋事10人、占1.2%;其它13人、占1.6%。
(二)中青年居多。在985名再犯罪人中,50周岁以下再犯罪占到了88.9%。,其中,18岁至30岁的有51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2.5%,30岁至40岁的有358人、占36.4%,40岁至50岁的有85人、占8.6%。
(三)文化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在985名再犯罪人中,初中文化以下共919人、占再犯罪人数的93.3%,其中,文盲有58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9%,小学文化458人、占46.5%,初中文化403人、占40.9%。
(四)农民和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在985名再犯罪人中,农民684人、占再犯罪人数的69.4%,无业人员282人、占28.6%。
(五)再犯罪以短期刑为主。在985名再犯罪人中,五年以下的54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5.5%,五年至十年的313人、占31.8%。
(六)主要表现为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在985名再犯罪人中,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罪和盗窃等财产型罪共865人,占再犯罪人数的87.8%。 按罪名分类为:盗窃413人、占再犯罪人数的41.9%,抢劫206人、占20.9%,贩毒129人、占13.1%,强奸41人、占4.2%,故意伤害65人、占6.6%,寻衅滋事11人、占1.1%,其它120人、占12.2%。从中可以看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改造比较困难。
三、再犯罪的原因通过调查分析,归纳起来,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得到真正的改造,未能触及其心灵深处,怕吃苦、不能吃苦、贪图享受或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刑满释放后仍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当这种生活方式在现实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往往想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钱财,甚至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是再犯罪的主要方面,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二)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一方面缺乏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家庭和社会、企业、对其不太信任,在社会就业形势严峻、难以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就更加困难。迫于生活的压力,有的是为了生存,有的是为了过上好一点的日子,部分刑满释放人员重操旧业,再犯新罪。这部分刑释人员往往以盗窃、抢劫为主,在985名再犯罪人中有136人,占13.8%。
(三)不适应社会竞争,“依恋”监狱生活。少数刑满释放人员家里无人或家庭负担较重,社会地位低、经济条件差,日子清苦,再加之社会又无法接纳他们时,使他们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想到监狱能保证吃、穿、住,有病又能得到医疗,日子过得安全、稳定、有规律,因此又故意犯罪,达到回到监狱的目的。在985名再犯罪人中,这种情况有78人,占再犯罪罪犯人数的7.9%。
(四)家庭变故,诱发再犯罪。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在父母去逝和夫妻离婚后,因为得不到亲人的关心和帮助,心灰意冷,自暴自弃,对自己不加约束,从而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在985名再犯罪人中,这种情况有126人,占再犯罪罪犯人数的12.8%。
(五)以蹬监坐牢为资本,逞强斗狠再犯罪。不少有前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地方不好管、不愿管,居民不敢惹也惹不起,认为他们有劣迹,没有稳定性,管严了会出事,遭报复,还是不管的好,因此对他们失去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有少数刑满释放人员就滋生了“老子怕谁?”的思想和观念,以坐牢为荣,处处争强斗狠,靠武力“操社会”,从而导致再犯罪。在黑恶势力集团犯罪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在965名再犯罪人中,这类犯罪237人,占再犯罪罪犯人数的24.1%。
(六)安置、帮扶不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差。虽然各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规定了不少政策和措施,但客观地说落实得并不好。一是该执行的政策并未完全到位,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应该享受的政策未享受。二是一些地方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三是帮扶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对帮教对象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了解、关心、解决不够,表现在“防不住”、“控不紧”。
四、减少监狱罪犯再犯罪对策建议
在监狱服刑的再犯罪的在押人员,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和一定的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由于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主观恶性较深,尽管通过监狱服刑而并未真正改造好,对社会仍然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加强对再犯罪人员教育改造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和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提高明辩是非能力。加强对再犯罪人员的主观改造,让他们对社会、对法律、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和正态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是否再走上犯罪道路。再犯罪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的每一个来说又是一复杂的个体,因此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不能用通常的方法,而必须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强化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他们的改造更应注重对其思想和观念的改造,一方面,要对他们予以重视,保障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到法律是公正的,这个社会是一个正态的社会,以校正他们对社会的不正确认识和观念;另一方面,要对他们予以心理帮助,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心理治疗,使他们克服自卑和对社会的灰暗心理,让他们树立起重新生活的勇气和自信心。只要这两个问题能很好解决,那么他们就可能分清是非,合理设计和安排将来的人生之路。
(二)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依托健全的措施,采取符合再犯罪人特点的管理方法,配备责任心强、有经验、善于管理、长于做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对他们进行重点监管和帮教,并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积极地劳动改造,在各种有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增进改造效果。与此同时,也要用高强度的劳动来让他们深切体会劳动的艰辛,犯罪服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使他们畏惧犯罪、不再想犯罪。
(三)增加家庭关怀,体现社会关心。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来自家庭的关怀是十分重要的,能帮助他们鼓起生活勇气,尤其是在刑满释放人员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更是如此。在他们感到生活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他们平稳渡过思想上、生活上、就业上的迷茫期、困难期和无耐期。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多一些“雪中送炭”,在他们取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更多更实在的帮助,不歧视,在就业等方面给予必须的平等对待,让他们生活问题能解决,权利能享有,能正常生活,不再走上犯罪、危害社会的道路。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生活能力。要通过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门求生技能,在他们重入社会后因有技术而实现就业。有关部门要认真安置政策,使其能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五)打防结合,减少犯罪。打击和预防从来都是解决犯罪问题有效的两手,要综合运用,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坚持不解地做好预防劳改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他们再犯罪的发生。(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吕应元 王震黎 蒋卢宁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总体情况
截止今年5月,该监狱关押罪犯5103人,其中有过再犯罪记录的985人,占在押罪犯人数的19.3%。其中,两次犯罪即“二进宫”的有840人,占85.3%;三次犯罪即“三进宫”的有125人,占12.7%;四次以上犯罪即“四进宫”以上的有20人,占2%。
二、再犯罪的特点
(一)累犯比例偏较高。在985名再犯罪人中,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并构成累犯的有837人,占在押总数的16.4%,占再犯罪人数的85%。按罪名化分,盗窃392人、占累犯再犯罪人数的46.8%,抢劫201人、占24%,贩毒126人、占15.1%,强奸33人、占3.9%,故意伤害62人、占7.4%,寻衅滋事10人、占1.2%;其它13人、占1.6%。
(二)中青年居多。在985名再犯罪人中,50周岁以下再犯罪占到了88.9%。,其中,18岁至30岁的有51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2.5%,30岁至40岁的有358人、占36.4%,40岁至50岁的有85人、占8.6%。
(三)文化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在985名再犯罪人中,初中文化以下共919人、占再犯罪人数的93.3%,其中,文盲有58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9%,小学文化458人、占46.5%,初中文化403人、占40.9%。
(四)农民和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在985名再犯罪人中,农民684人、占再犯罪人数的69.4%,无业人员282人、占28.6%。
(五)再犯罪以短期刑为主。在985名再犯罪人中,五年以下的54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5.5%,五年至十年的313人、占31.8%。
(六)主要表现为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在985名再犯罪人中,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罪和盗窃等财产型罪共865人,占再犯罪人数的87.8%。 按罪名分类为:盗窃413人、占再犯罪人数的41.9%,抢劫206人、占20.9%,贩毒129人、占13.1%,强奸41人、占4.2%,故意伤害65人、占6.6%,寻衅滋事11人、占1.1%,其它120人、占12.2%。从中可以看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改造比较困难。
三、再犯罪的原因通过调查分析,归纳起来,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得到真正的改造,未能触及其心灵深处,怕吃苦、不能吃苦、贪图享受或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刑满释放后仍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当这种生活方式在现实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往往想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钱财,甚至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是再犯罪的主要方面,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二)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一方面缺乏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家庭和社会、企业、对其不太信任,在社会就业形势严峻、难以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就更加困难。迫于生活的压力,有的是为了生存,有的是为了过上好一点的日子,部分刑满释放人员重操旧业,再犯新罪。这部分刑释人员往往以盗窃、抢劫为主,在985名再犯罪人中有136人,占13.8%。
(三)不适应社会竞争,“依恋”监狱生活。少数刑满释放人员家里无人或家庭负担较重,社会地位低、经济条件差,日子清苦,再加之社会又无法接纳他们时,使他们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想到监狱能保证吃、穿、住,有病又能得到医疗,日子过得安全、稳定、有规律,因此又故意犯罪,达到回到监狱的目的。在985名再犯罪人中,这种情况有78人,占再犯罪罪犯人数的7.9%。
(四)家庭变故,诱发再犯罪。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在父母去逝和夫妻离婚后,因为得不到亲人的关心和帮助,心灰意冷,自暴自弃,对自己不加约束,从而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在985名再犯罪人中,这种情况有126人,占再犯罪罪犯人数的12.8%。
(五)以蹬监坐牢为资本,逞强斗狠再犯罪。不少有前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地方不好管、不愿管,居民不敢惹也惹不起,认为他们有劣迹,没有稳定性,管严了会出事,遭报复,还是不管的好,因此对他们失去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有少数刑满释放人员就滋生了“老子怕谁?”的思想和观念,以坐牢为荣,处处争强斗狠,靠武力“操社会”,从而导致再犯罪。在黑恶势力集团犯罪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在965名再犯罪人中,这类犯罪237人,占再犯罪罪犯人数的24.1%。
(六)安置、帮扶不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差。虽然各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规定了不少政策和措施,但客观地说落实得并不好。一是该执行的政策并未完全到位,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应该享受的政策未享受。二是一些地方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三是帮扶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对帮教对象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了解、关心、解决不够,表现在“防不住”、“控不紧”。
四、减少监狱罪犯再犯罪对策建议
在监狱服刑的再犯罪的在押人员,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和一定的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由于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主观恶性较深,尽管通过监狱服刑而并未真正改造好,对社会仍然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加强对再犯罪人员教育改造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和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提高明辩是非能力。加强对再犯罪人员的主观改造,让他们对社会、对法律、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和正态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是否再走上犯罪道路。再犯罪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的每一个来说又是一复杂的个体,因此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不能用通常的方法,而必须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强化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他们的改造更应注重对其思想和观念的改造,一方面,要对他们予以重视,保障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到法律是公正的,这个社会是一个正态的社会,以校正他们对社会的不正确认识和观念;另一方面,要对他们予以心理帮助,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心理治疗,使他们克服自卑和对社会的灰暗心理,让他们树立起重新生活的勇气和自信心。只要这两个问题能很好解决,那么他们就可能分清是非,合理设计和安排将来的人生之路。
(二)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依托健全的措施,采取符合再犯罪人特点的管理方法,配备责任心强、有经验、善于管理、长于做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对他们进行重点监管和帮教,并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积极地劳动改造,在各种有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增进改造效果。与此同时,也要用高强度的劳动来让他们深切体会劳动的艰辛,犯罪服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使他们畏惧犯罪、不再想犯罪。
(三)增加家庭关怀,体现社会关心。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来自家庭的关怀是十分重要的,能帮助他们鼓起生活勇气,尤其是在刑满释放人员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更是如此。在他们感到生活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他们平稳渡过思想上、生活上、就业上的迷茫期、困难期和无耐期。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多一些“雪中送炭”,在他们取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更多更实在的帮助,不歧视,在就业等方面给予必须的平等对待,让他们生活问题能解决,权利能享有,能正常生活,不再走上犯罪、危害社会的道路。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生活能力。要通过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门求生技能,在他们重入社会后因有技术而实现就业。有关部门要认真安置政策,使其能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五)打防结合,减少犯罪。打击和预防从来都是解决犯罪问题有效的两手,要综合运用,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坚持不解地做好预防劳改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他们再犯罪的发生。(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吕应元 王震黎 蒋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