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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要点

犯罪嫌疑人口供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的有罪供述会更全面、更详尽地反映出作案时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口供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多变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或在同一诉讼阶段,对其犯罪事实作出不同的供述。有的在预审阶段不承认犯罪,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又供述犯罪事实;有的在预审阶段供述了犯罪,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
二是顽固型。在查明了一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盘否认。这些犯罪人员往往是累犯、惯犯。
三是稳定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稳定,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始终稳定不变。这些犯罪人员多数是初犯、从犯。
四是包揽型,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犯罪嫌疑人不但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把同案犯的犯罪也包揽自己一人承担,声称是自己一人所为,与他人无关。
五是推诿型。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推读,避重就轻,把罪责都推到别人身上,把自己说成无辜者或协从者。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特点,对口供的审查要把口供与全案联系起来,注意口供与全案的事实情节是否一致。要把犯罪嫌疑人前后的口供联系起来,把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联系起来,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确定一致的和不一致之处,然后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解决矛盾,从而得到正确结论。口供只有在客观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定案。除有口供外,要有其他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印证。要防止共犯之间的攻守同盟和串供。毒品犯罪虽然不像其他暴力性犯罪那样有明显的痕迹和现场,但也有一个犯罪过程,如拼凑毒资、联系毒品、商议价格、交接方式、包装运输等情况可以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初次口供的审查判断。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设立心理防线之前,公安人员同嫌疑人初次接触时形成的材料,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但应注意查明审讯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诱供、逼供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认的,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有无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
第二,对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原供的推翻,对原来自己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予以否认。翻供的形式主要有部分翻供和全部翻供,推翻的有主要事实或次要事实,有的时供时翻,有的开始多次供述不变,最后一次全盘推翻。翻供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一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翻供我们应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在翻供问题上,我们既不能轻信原有的供述,也不能轻信推翻原供的辩解,而是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属实后最终确定。
第三,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判断。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贩毒团伙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的指控往往只能依靠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才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对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特别慎重。没有充分、绝对的把握,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审查判断各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基本一致,共犯口供的取得途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既要从根本上排除人为制造虚假口供的情形,也要排除串供的情况。审查判断共犯的口供,要全面考察同案人关押的环境、同案人的口供互相印证情况,即使完全一致的口供,也要注意辨别真伪。审查时应注意:
(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积极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
(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
(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人口供定案,必须查清毒品的来源、去向。一般来说,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①一个或多个被告人,多次供述,由于认罪态度较好,如毒品数量、价格、买卖时间、地点都较为吻合,这种口供就可信、能认定相关事实。
②买卖双方不是同时被抓,毒品在卖主或买主一方手中,被缴获毒品的一方,作了如实供述,而另一方,所供述主要情况与前一方吻合,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⑧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做了供述,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始终不作供述,而多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间有主要情节吻合,是比较有力的证实,可以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④买卖双方不是同时在现场被抓获,只有一方犯罪嫌疑人供述,另一方不供述,又无法获得其他旁证材料印证,形成一对一、孤证的情况,不能认定。
⑤犯罪嫌疑人虽承认贩毒事实,但对贩毒数额前后供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旁证可以证明的,应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
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共同毒品犯罪案件,要细致分析每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找出各次供述和辩解的差别,突破案件。二是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变化,制定缜密的讯问提纲,查明案件事实。三是要从毒品包装上寻找犯罪证据,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秘性强的特点,使收集毒品案件的证据变得相当艰难。但是,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不可避免地会在所接触过的毒品品包装上或者在其他物体上留下指纹、笔迹等蛛丝马迹,这就为办案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创造了条件。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并确认这些指纹或笔迹是行为人所留,就能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毒品并且与扣押的毒品有关的证据,无疑为指控犯罪增加了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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