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其中罚金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附加刑,但是有关罚金刑的法律规定并不象其剥夺政治权利那样详细,也不象没收财产那样具体,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同时,罚金刑不仅可以做为附加刑使用还可以独立适用,其量刑幅度较大,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就可能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罚金刑适用率的不断提高,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不理想,判的多执行的少,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刑事司法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从一个基层法院每年适用罚金刑的对象、数额、犯罪类型的分析统计入手,着重探讨了当前罚金刑适用法律中的问题,以及适用原则和标准的完善。 一、当前罚金刑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下表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罚金刑适用情况初略统计 已有图片: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罚金适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罪名适用范围过于集中,多集中在传统型财产犯罪当中,至于其他犯罪类型很少涉及;确定罚金所适用的原则也过于宽泛和单一;罚金计算标准过于简单;适用罚金的条件也未曾提及。罚金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以下对罚金刑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具体分析: 1、罚金刑适用的对象。现行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较之旧刑法所规定的20个条文有了较大的进步。其适用的对象仍虽然范围扩大了,但实施细节没有明确。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只适用罚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脏并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笔者认为法律对罚金适用的对象规定过于宽泛。首先,单处适用罚金刑不可只有一个情节轻微的条件,虽然情节轻微但已构成即遂或者造成一定危害,此时单处罚金并不能完全起到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例如:严重暴力危害分子即使是初犯或者说是偶犯也不能只给予罚金的处罚;再如:已经全部退脏并有悔改表现的贪污犯,如果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即使是已经犯罪中止或者全部退脏也不能判处罚金形。所以上述罚金刑所适用的对象讲的过于宽泛,法律规定还有显滞后性。 2、罚金刑适用的原则不够具体,根据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可见我国罚金适用的原则最多的还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罪责刑原则是罚金适用中一个关键且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罚金做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节来决定的。所以单单以情节或者说罪责刑的原则来确定罚金刑是远远不够的,并且还不具体。 3、罚金所适用的标准,目前,罚金数额的确定标准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二是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三是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实践中都是以这三种标准来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随着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这三个标准愈显狭隘和僵化。有的时候罚金的制定更需要考虑罚金执行问题。由于罚金刑意味着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故在判处罚金时,除了要掌握上述三个标准之外还要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其将来的职业状况与其他。 4、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空判现象。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有查封、变卖的强制手段,但这些手段仅适用于侦察取证,并不适用人民法院对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刑的适用需要对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有些犯罪分子作案后把所得财产挥霍一空,没确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用各种手段将非法所得藏匿起来,拒不供认。有的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融合在一起,难以划分 二、鉴于上述罚金刑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以下措施 1、严格规定单处罚金刑的前提条件。因为单处罚金刑常常见于单位罚之中,有的时候也可以对自然人单处罚金刑。但是对自然人单处罚金刑的时候,不能只看情节,更不能说情节轻微就可以单处罚金刑。应该规定一些具体的条件。比如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系偶犯或者说是初犯;犯罪中止并且造成的损失较小或者说影响较小的,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 2、慎重考虑选处罚金刑。选处罚金刑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分则之规定,因为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因为罚金刑执行难在全国已经成为一个较大的通病,在课以罚金刑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更要考虑罚金的数额。选处罚金刑更要注意公正与公平,并不是说所有的经济刑犯罪都可以选处罚金刑,应严格按照分则要求的处罚标准来裁判量刑。 3、建议罚金刑同没收财产一样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情形,避免一些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罚金刑应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至于其它未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罪名应坚决避免单处或选处罚金刑,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 4、在刑法总则中或者新的司法解释中,还应明确规定一些罚金刑排除适用的规则,如规定:家庭条件困难的不能再适用罚金刑;以及判处没收财产的不能适用罚金刑;对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罚金刑。因为上述情形再适用罚金刑一是不好执行,二是再判处罚金刑有显偏颇。因此,刑法总则或者新的司法解释中应规定一些罚金刑的排除情形。 5、罚金刑适用的数额应更加具体、细化。罚金刑的执行标准实务习惯有三种:一是比例处罚法,即按照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所得的数额来计算;二是最低限额法,即在没有犯罪所得或者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按照最低的执行标准;三是相当确定数额法,即在刑法分则中规定较为确定的罚金数额,此类情况大多适用于单独罚金刑当中。笔者认为上述罚金刑的执行标准不够细化。首先,罚金刑应按照不同的罪名来规定最低执行标准对于传统型经济犯罪应规定较为高的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1000元的处罚标准远达不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起不到威慑作用;最低限额标准应提高一倍,即2000元;二是对于未成年犯罪或者是初犯、偶犯者,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并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应提高至1500元的处罚标准;三是严格规定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情形,刑法总则在明确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刑法分则应再做具体规定,从而做出公正的刑罚;因为单独的经济性处罚是裁判量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因为死刑和罚金刑是量刑判罚中两个不同的极端,不仅要慎用死刑,更要慎用罚金刑,两个极端不可失重;四是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于适用罚金刑较多的罪名规定罚金的计算方法,其它罪名可以参见此计算方法,例如:生产伪劣商品罪中,应规定按照生产伪劣商品的几倍或者百分之几处以罚金;五是严格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目前的刑法分则中对罚金刑的选处和单处以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是不够具体,其范围还有模糊之处。笔者认为严格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明确罚金刑的适用罪名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让法官树立有法必依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可以达到罚金刑有章可循的效果;六是严格控制罚金刑数额,目前罚金刑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差额较大,究竟该适用何种数额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法律应规定罚金刑的具体档次,司法解释应予以明确。我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只有明确罚金刑的处罚档次才能给实务操作带来便利;七是慎重考虑执行情况,目前罚金执行难已经成为全国的一个通病,在判处罚金刑的时候应考虑执行因素,保证司法严肃的性。 总之,有关罚金刑的法律制度应逐步予以完善,明确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规定罚金刑的计算标准,严肃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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