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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近年来,暴力袭击、威胁甚至伤害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在此,笔者就我院近两年审理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以期更好地打击妨害公务犯罪分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执法职能,保障其自身的人身安全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妨碍公务罪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公务罪,就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些妨害公务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妨害公务的主体和对象
1、妨害公务者多为年轻男性。在我院审理的12件案件14名被告人除1名女性外,其余均为男性,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有10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1.4。
2、妨害公务者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上述案件被告人中,71.4是文盲或仅具有小学、初中和中技文化程度,具有高中和中专文化的较为罕见。
3、妨害公务者中外地进京农民和本市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在上述被告人中有7名是来自河南、辽宁、湖南、河北等地的农民,4名为本市无业人员,两者合计占被告人总数的78.6,另有3名为本市工人、职员和保安。
4、妨害公务案件的被害人多为民警、城管队员等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每起案件的被害人一般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妨害公务的主、客观方面
1、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该行为会发生妨害公务的结果是明知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因而构成犯罪的直接故意;而在因妨害公务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犯罪中,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伤害后果一般是明知和放任的,因而对该后果发生是间接故意。如被告人李义民驾驶车牌号为冀F/68441红色松花江面包车,由南向北行至丰台区长辛店北口时,为逃避正在路上值勤的民警临时检测车辆尾气,强行驾车逃跑,将执行职务的保安协管员和民警先后撞倒,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2、妨害公务多以被管理者抗拒警察、城管队员的管理为发案诱因。如被告人李贵生在本市丰台区纪家庙鼎得春饭馆内酒后滋事,与就餐的客人发生矛盾,当两名值勤民警接110报警前去调解时,李贵生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5件案件均是由酒后寻衅不服民警制止引起。对交通执法行为不满与交警发生冲突的有4件,如被告人张春生在本市丰台区丰益桥下,因对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纠正违章不满,与之发生纠纷,后纠集他人对该交通民警进行殴打;又如,被告人白宇骑自行车行至丰台区丽泽桥下时,违章驶入机动车道,被值勤的交通警察依法拦截并纠正其违章行为,白宇见状以威胁手段阻碍该交通民警执法,并对其进行殴打。另有抗拒、阻碍其他执行职务行为的3件,如抗拒民警对“三无人员”的检查,不服从城管队员对市场摆摊人员的管理等。
3、案件大多发生在下午或晚上,地点集中于饭馆或是超市、菜市场、公路等公共场所。
4、案件多具有突发性。主要表现为犯罪的发生不具有规律性,执行职务人员较难预测这类犯罪的发生、发展趋势,因而缺乏足够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如被告人卢建华、孔祥云等四人在丰台区分钟寺高保汽车修理厂附近,酒后滋事,与过路行人发生纠纷,丰台区东铁营派出所的两名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将该四人带回审查,当警车行至成寿寺东侧路边时,该四人强行下车,遭民警制止后,卢建华、孔祥云对两民警进行辱骂、撕扯乃至殴打。
5、案件多具有暴力性。犯罪主要以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出现,被害人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到被告人的威胁、辱骂,甚至殴打。在上述12件案件的22名被害人中,有10名遭受殴打致使轻伤或轻微伤,并影响到正常工作。如被告人谈如海、谈如江在丰台区后泥洼一无名饭馆附近,酒后对前来执行警务的民警李长青、邸伟二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长青左颞部头皮下血肿及左眼钝挫伤,致被害人邸伟全身多处小范围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又如被告人庞立志酒后在丰台区青塔小区华联超市前闹事,被巡逻民警杨杰发现上前制止,庞立志不服管理并辱骂民警,后被带到派出所内,被告人庞立志在留置室内继续辱骂民警,并将留置室的长椅毁坏后,用椅子腿将民警杨杰的头部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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