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恶性暴力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为减少、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西城区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针对其案发特点和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02年我院受理刑事案件943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0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21.2%。2003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78件,其中故意伤害犯罪案件86件,占整体刑事案件17.99%。可见近年故意伤害案件一直占刑事案件中较高比例。故意伤害以轻伤害居多,重伤案件只占伤害案件的7%。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判处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半的刑期。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30%,判处缓刑的占70%。
二、犯罪主体分析
(一)年龄。被告人多为25至35岁之间的男青年,占90%,25岁以下占4%,35岁以上占6%。可见,25-35岁的青壮年人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
(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基本上为高中(中专)以下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占60%,高中文化程度占3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其余为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
(三)职业特点。无业人员占31%,农民占26.7%,公司职员占24%,司售人员占10%,其余人员包括个体户,保安、教师、学生。
(四)地域特点。被告人中本市人约占50%,所占比例较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高,且被告人多无前科。
三、案件主要特点
(一)伤害案件约有80%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如被告人谢琛、陈信海于2003年1月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科技广场北侧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车辆管理员被害人贾林双发生口角,在争执中,谢、陈二人一时冲动将贾林双殴打致鼻骨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二)伤害案件中多数被害人有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如被告人孙金贵与被害人孙朝辉系叔侄关系,案发前曾发生过矛盾。2002年8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孙朝辉与其兄孙立峰到被告人孙金贵家找被告人孙金贵解决矛盾,双方在院内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被害人先将被告人推倒在地,后被告人回家抄菜刀返回院内将被害人孙朝辉的左手砍伤,造成被害人孙朝辉左腕肌腱损伤、尺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本案中,被害人孙朝辉先上门寻衅,并先动手将被告人孙金贵推倒在地,以致后来孙金贵持刀伤害他的后果。
(三)交通纠纷导致伤害案件所占比例为30%。现在的交通状况较拥挤,路窄车多,很容易发生刮蹭事故,如果双方驾驶员稍不理智,马上可能演变成为互殴,使得一般交通纠纷演变为伤害案件。
如:被告人李茁、蔡宝顺系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121路车队司售人员。被告人李茁于2002年7月30日13时许,驾驶121路公共汽车自东向西行至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华联商厦车站时,与同时行驶至此的814路公共汽车的司机边疆因汽车刮蹭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蔡宝顺、李茁与被害人边疆互殴,蔡、李将边的眼部、嘴部打伤,致边牙缺失,右眶下壁骨折,右结膜下出血,右眼钝挫伤,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此案犯罪主体是公共汽车的司售人员。
再如被告人张建忠于2002年1月17日7时30分许,驾车行至本市西城区积水潭立交桥南侧,与被害人吴学丰相遇,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张建忠挥拳将吴的面部打伤,致吴鼻骨骨折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这一案件就是驾车人在马路上发生摩擦,不能冷静处理,动手导致的伤害。 (四)在餐厅饮酒后发生的伤害案件占24%,酒后伤害案件的多发期是在夏、秋季。饮酒很容易导致情绪波动,酒后往往因为一点小事甚至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他人大打出手,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如被告人陈荣军于2002年7月18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连棒槌岛渔港餐厅内,因退餐券问题与该餐厅经理蒋兰英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后陈荣军用电话通知被告人陈荣京来到此餐厅,二人将蒋兰英、服务员周兵及顾客陆荣林打伤,造成蒋兰英左侧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周兵左肩部皮裂伤、冈上肌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陆荣林鼻部及眉弓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荣军、陈荣京后被查获。该二被告人就因为退餐券问题引起口角后导致伤害的发生。
再如被告人赵志刚于2002年9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营房北四巷9号院门前与其弟等人饮酒时,因被害人余华珍进出院门发生纠纷,后赵用拳击打余的面部,致余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赵志刚投案自首。此案系因喝酒引起。 (五)有28%故意伤害案件起因于邻里纠纷或是家庭矛盾。邻居之间因为噪音、占地等原因很容易发生口角,假如劝阻、调解不及时,很容易发生伤害案件。
如被告人薛峰与其母被告人郭海涛于2002年6月2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玉桃园葡萄胡同17号楼1门1号家中,因琐事与被告人郭海涛之后夫被害人张仲英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薛峰、郭海涛将张仲英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本案起因是家庭矛盾,夫妻、父子之间的矛盾很常见,只是有些人不正确处理导致矛盾升级。
(六)其他18%因生意纠纷、感情纠纷等导致伤害。
如被告人赵志勇于2002年9月1日11时许,在西城区真武庙四条报刊亭,因被害人宋兆培要求退换电话充值卡,双方发生争执后互殴,赵志勇持三角形铁棍将宋兆培打伤,致宋额部皮肤裂伤,长约4.8cm,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此案的被告人在被害人购退电话卡的过程中,竟持械将被害人打伤。
四、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街头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在这些地区,一旦发生暴力案件,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2、公共场所保安素质低,不能正确处理突发事件,或是胆小怕事,不敢制止暴力伤害行为。3、校园、社区、企业忽视法制教育,有些人由于缺乏法制观念,遇事易冲动,根本不考虑后果。
如被告人杜多正于2002年12月13日1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华电大厦院门前,因进门收废品与大厦保安员代金水等人发生争执,后杜用铁锹击打被害人代金水的头部,致代左侧头皮裂伤8厘米,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这是在大院门前,保安被打伤的案例。此案中保安不仅未起到保安的作用,反而成为伤害案件的主角。 (二)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推崇个人英雄主义,崇尚暴力为主题,逐渐形成所谓暴力文化,受到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部分青少年性格暴躁,缺少法制观念,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自己的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
被告人徐超、徐勇、李卫、张启雷中,年龄最小的才16岁,最大的才23岁。他们平时看电影,也会刻意模仿片中的英雄人物。2002年10月15日,他们在本市西城区前井胡同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黄亚明进行殴打,被告人徐超、张启雷持砖头、被告人徐勇、李卫、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黄右上唇裂伤1.6cm,对应粘膜裂伤2.2cm
一、基本情况 2002年我院受理刑事案件943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0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21.2%。2003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78件,其中故意伤害犯罪案件86件,占整体刑事案件17.99%。可见近年故意伤害案件一直占刑事案件中较高比例。故意伤害以轻伤害居多,重伤案件只占伤害案件的7%。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判处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半的刑期。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30%,判处缓刑的占70%。
二、犯罪主体分析
(一)年龄。被告人多为25至35岁之间的男青年,占90%,25岁以下占4%,35岁以上占6%。可见,25-35岁的青壮年人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
(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基本上为高中(中专)以下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占60%,高中文化程度占3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其余为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
(三)职业特点。无业人员占31%,农民占26.7%,公司职员占24%,司售人员占10%,其余人员包括个体户,保安、教师、学生。
(四)地域特点。被告人中本市人约占50%,所占比例较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高,且被告人多无前科。
三、案件主要特点
(一)伤害案件约有80%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如被告人谢琛、陈信海于2003年1月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科技广场北侧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车辆管理员被害人贾林双发生口角,在争执中,谢、陈二人一时冲动将贾林双殴打致鼻骨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二)伤害案件中多数被害人有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如被告人孙金贵与被害人孙朝辉系叔侄关系,案发前曾发生过矛盾。2002年8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孙朝辉与其兄孙立峰到被告人孙金贵家找被告人孙金贵解决矛盾,双方在院内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被害人先将被告人推倒在地,后被告人回家抄菜刀返回院内将被害人孙朝辉的左手砍伤,造成被害人孙朝辉左腕肌腱损伤、尺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本案中,被害人孙朝辉先上门寻衅,并先动手将被告人孙金贵推倒在地,以致后来孙金贵持刀伤害他的后果。
(三)交通纠纷导致伤害案件所占比例为30%。现在的交通状况较拥挤,路窄车多,很容易发生刮蹭事故,如果双方驾驶员稍不理智,马上可能演变成为互殴,使得一般交通纠纷演变为伤害案件。
如:被告人李茁、蔡宝顺系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121路车队司售人员。被告人李茁于2002年7月30日13时许,驾驶121路公共汽车自东向西行至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华联商厦车站时,与同时行驶至此的814路公共汽车的司机边疆因汽车刮蹭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蔡宝顺、李茁与被害人边疆互殴,蔡、李将边的眼部、嘴部打伤,致边牙缺失,右眶下壁骨折,右结膜下出血,右眼钝挫伤,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此案犯罪主体是公共汽车的司售人员。
再如被告人张建忠于2002年1月17日7时30分许,驾车行至本市西城区积水潭立交桥南侧,与被害人吴学丰相遇,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张建忠挥拳将吴的面部打伤,致吴鼻骨骨折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这一案件就是驾车人在马路上发生摩擦,不能冷静处理,动手导致的伤害。 (四)在餐厅饮酒后发生的伤害案件占24%,酒后伤害案件的多发期是在夏、秋季。饮酒很容易导致情绪波动,酒后往往因为一点小事甚至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他人大打出手,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如被告人陈荣军于2002年7月18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连棒槌岛渔港餐厅内,因退餐券问题与该餐厅经理蒋兰英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后陈荣军用电话通知被告人陈荣京来到此餐厅,二人将蒋兰英、服务员周兵及顾客陆荣林打伤,造成蒋兰英左侧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周兵左肩部皮裂伤、冈上肌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陆荣林鼻部及眉弓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荣军、陈荣京后被查获。该二被告人就因为退餐券问题引起口角后导致伤害的发生。
再如被告人赵志刚于2002年9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营房北四巷9号院门前与其弟等人饮酒时,因被害人余华珍进出院门发生纠纷,后赵用拳击打余的面部,致余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赵志刚投案自首。此案系因喝酒引起。 (五)有28%故意伤害案件起因于邻里纠纷或是家庭矛盾。邻居之间因为噪音、占地等原因很容易发生口角,假如劝阻、调解不及时,很容易发生伤害案件。
如被告人薛峰与其母被告人郭海涛于2002年6月2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玉桃园葡萄胡同17号楼1门1号家中,因琐事与被告人郭海涛之后夫被害人张仲英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薛峰、郭海涛将张仲英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本案起因是家庭矛盾,夫妻、父子之间的矛盾很常见,只是有些人不正确处理导致矛盾升级。
(六)其他18%因生意纠纷、感情纠纷等导致伤害。
如被告人赵志勇于2002年9月1日11时许,在西城区真武庙四条报刊亭,因被害人宋兆培要求退换电话充值卡,双方发生争执后互殴,赵志勇持三角形铁棍将宋兆培打伤,致宋额部皮肤裂伤,长约4.8cm,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此案的被告人在被害人购退电话卡的过程中,竟持械将被害人打伤。
四、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街头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在这些地区,一旦发生暴力案件,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2、公共场所保安素质低,不能正确处理突发事件,或是胆小怕事,不敢制止暴力伤害行为。3、校园、社区、企业忽视法制教育,有些人由于缺乏法制观念,遇事易冲动,根本不考虑后果。
如被告人杜多正于2002年12月13日1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华电大厦院门前,因进门收废品与大厦保安员代金水等人发生争执,后杜用铁锹击打被害人代金水的头部,致代左侧头皮裂伤8厘米,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这是在大院门前,保安被打伤的案例。此案中保安不仅未起到保安的作用,反而成为伤害案件的主角。 (二)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推崇个人英雄主义,崇尚暴力为主题,逐渐形成所谓暴力文化,受到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部分青少年性格暴躁,缺少法制观念,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自己的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
被告人徐超、徐勇、李卫、张启雷中,年龄最小的才16岁,最大的才23岁。他们平时看电影,也会刻意模仿片中的英雄人物。2002年10月15日,他们在本市西城区前井胡同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黄亚明进行殴打,被告人徐超、张启雷持砖头、被告人徐勇、李卫、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黄右上唇裂伤1.6cm,对应粘膜裂伤2.2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