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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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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诈勒索罪宜增设罚金刑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敲诈勒索罪在刑罚方面仅规定了主刑,而未规定附加罚金刑。笔者认为,这很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而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增设罚金刑,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尤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比较来看,有增设罚金刑的必要。综观刑法分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诸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均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尽管不能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就一定要处以罚金。但之所以处以罚金,无非是针对其作案目的,对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犯罪人判处罚金,剥夺他们一定数额的金钱,则既可以从经济上限制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能力,同时也能对犯罪人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的作用,符合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的目的。
其次,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要求对敲诈勒索罪应规定罚金刑。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敲诈勒索罪实质上是一种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并达到占有其财物目的的一种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之所以敲诈,无非就是想不劳而获为了钱财。不规定罚金刑,是难以罚当其罪的,也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贝卡里亚的观点,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是犯罪所追求的利益或侵害的利益,应针对犯罪人所追求的不同利益设置不同的刑种。如对危害生命的杀人罪,就设置死刑;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就设置罚金或没收财产;对绝大多数犯罪,就设置自由刑等,这样才能达到刑法的预期效果。
最后,从司法实践中的打击效果来讲,现行规定的惩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敲诈勒索罪在现实生活中可算是常见罪、多发罪。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量刑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审判实务中对那些退出勒索的钱财,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多判处缓刑,同时这类犯罪主体大多是不务正业的年轻人,且文化层次较低,无固定职业,判处缓刑,对其自身利益没有多大影响,故不增设罚金刑难以起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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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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