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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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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拘留折抵刑期的探讨

笔者在这里所说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较为严重的人而对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对于刑事拘留折抵刑期的问题刑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在这里赘述。但是,对于行为人就同一犯罪事实而言,人民法院对其先采取的妨害民事诉讼的拘留强制措施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在目前的执法过程中,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要折抵刑期的。现就此问题笔者谈一些拙见的看法。
一、 都是“一个事实”
什么是一个事实?也就是指受到人民法院采取的妨害民事诉讼拘留强制措施的事实与受到刑法惩罚的事实完全相同。对于这类问题按说是不应该存在的。其行为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应受到民事制裁,怎么又要受到刑法制裁呢?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例如,有一个案例就是如此。被告人陈某与原告人代某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代某医疗等费,而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义务,且在执行中被告人手持斧头并扬言"哪个敢执行就砍死哪个"等威胁的方法妨害执行。最后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多的有期徒刑。在该案例中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这种威胁,而又没有对其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只能运用司法拘留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然后才能将该案交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样就出现了某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后该人民法院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在对被告人司法拘留了13日后,某公安局又对被告人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最后某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受到司法拘留制裁的事实与行为人后来受到刑法处罚的事实都是一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日期应折抵刑期,对行为人受到司法拘留的日期目前就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折抵刑期。笔者认为这对行为人来讲是不公正的,对行为人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其实质在事实上都是同一事实,为什么刑事拘留就可以折抵刑期,而民事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呢?这不得不承认是法律的弊端。
二、 都是限制人身自由
就行为人的同一事实而言,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而公安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新的犯罪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其行为人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虽然一种是民事强制措施,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实质都是限制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事实既然刑事拘留都可以折抵刑期,那么司法拘留也应该折抵刑期。
三、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对其实施的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相当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就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在当时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人民法院都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也即是说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这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那么人民法院对行为人所采取的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对行为人来讲应该是咎由自取,没有什么怨言可说的。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在当时是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的拘留强制措施,可以说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或者说是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该行为的一种处罚。但是,当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当时构成犯罪时,应该说对其行为可以实施刑事拘留,但是,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权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法院就没有刑事拘留权,对于行为人在当时妨害审判和执行的行为,就是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也只有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对其实施的司法拘留就应该相当于刑事拘留。那么对行为人被判处拘役以上的刑法时就应该对其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妨害行为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对其实施的司法拘留在行为人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时,就应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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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仁杰 张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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