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的金钱为内容,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犯罪,财产刑对之极具针对性的一般预防作用已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遍公认。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财产刑中的重刑,一般与长期自由刑和生命刑并科,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制定上,对此作了较为合理的规定,但是作为适用方式更为灵活的罚金刑,适用面却显得过于狭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曾对国外、港澳台地区57部反贪法规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是:“对贪污罪的处罚,都有罚金刑,剥夺自由刑,一些法律还规定没收财产和剥夺生命的刑罚”。也就是说,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有罚金刑的占大多数。而我国的情况则截然相反,从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刑法,到1982年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直到1988年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罪均来规定罚金刑。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也只是在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等单位犯罪和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规定了罚金刑,而对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基本类刑都没有规定罚金刑。
笔者认为,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些犯罪分子在巨额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冒险投机,甚至本着“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心理,冒坐牢甚至被枪毙的危险去实施犯罪,对这些犯罪分子单处徒刑,甚至死刑都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而罚金刑这种极具针对性的刑罚方法对爱财如命的贪利之徒来说不啻是当头一棒。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对贪污贿赂犯罪并科罚金刑比单处自由刑的效果要理想的多。
有论者认为,我国对贪污罪、贿赂罪等不规定罚金刑,原因有二:一是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般适用重刑而不适用罚金刑等轻刑;二是采取罚金刑会造成误导,产生以官抵罪,以钱抵罪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罚金刑作为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独特作用的刑罚手段,是司法机关打击这种犯罪的有效武器,其可能产生的误导作用,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模式加以避免,也只有将罚金刑与自由刑、生命刑等方法系统地加以运用,才能真正把“从重从严”这一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落在实处。
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专章的12个罪名中,应普遍设立罚金刑。在适用方式上以并科制为主,单科制为辅,对被判处主刑的,一律附加罚金刑;对于情节轻微没有判处主刑的,单处罚金刑,以防止社会公众产生“以钱赎罪”的错误印象。在罚金数额上应采取比例罚金制,和赃款数额挂钩,突出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针对性。
杨志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曾对国外、港澳台地区57部反贪法规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是:“对贪污罪的处罚,都有罚金刑,剥夺自由刑,一些法律还规定没收财产和剥夺生命的刑罚”。也就是说,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有罚金刑的占大多数。而我国的情况则截然相反,从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刑法,到1982年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直到1988年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罪均来规定罚金刑。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也只是在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等单位犯罪和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规定了罚金刑,而对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基本类刑都没有规定罚金刑。
笔者认为,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些犯罪分子在巨额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冒险投机,甚至本着“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心理,冒坐牢甚至被枪毙的危险去实施犯罪,对这些犯罪分子单处徒刑,甚至死刑都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而罚金刑这种极具针对性的刑罚方法对爱财如命的贪利之徒来说不啻是当头一棒。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对贪污贿赂犯罪并科罚金刑比单处自由刑的效果要理想的多。
有论者认为,我国对贪污罪、贿赂罪等不规定罚金刑,原因有二:一是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般适用重刑而不适用罚金刑等轻刑;二是采取罚金刑会造成误导,产生以官抵罪,以钱抵罪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罚金刑作为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独特作用的刑罚手段,是司法机关打击这种犯罪的有效武器,其可能产生的误导作用,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模式加以避免,也只有将罚金刑与自由刑、生命刑等方法系统地加以运用,才能真正把“从重从严”这一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落在实处。
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专章的12个罪名中,应普遍设立罚金刑。在适用方式上以并科制为主,单科制为辅,对被判处主刑的,一律附加罚金刑;对于情节轻微没有判处主刑的,单处罚金刑,以防止社会公众产生“以钱赎罪”的错误印象。在罚金数额上应采取比例罚金制,和赃款数额挂钩,突出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针对性。
杨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