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罚金刑,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而笼统的规定,由于未成年被告人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成年被告人的特点,使得如何正确的运用罚金刑来挽救失足青少年,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就泌阳县人民法院2005——2007年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对罚金刑的适用及其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基本情况
(1)适用罚金刑的案件比率高。据统计,2005——2007年泌阳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抢劫、盗窃两种类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占74%,而这两种案件均属法律规定要并处罚金的,使得法院较少甚至无从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而必须判处罚金。
(2)相当数量的案件判处罚金数额偏低,与主刑不相适应。部份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的数额上是按照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交纳数额来确定,这种做法明显与刑罚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对一些严重侵犯财产型的未成年被告人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3)罚金刑适用以并科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若干规定》中规定对犯罪情节罚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偶犯或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未成年人犯罪等。从我院近两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看,适用罚金刑,全部为“并处”,无一件单处罚金的案件。
(4)罚金刑的强制执行不力,从执行方式看,主动履行的多,强制执行的少,而且已执行的罚金均由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缴。据统计,2005年该院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人12人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基本情况
(1)适用罚金刑的案件比率高。据统计,2005——2007年泌阳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抢劫、盗窃两种类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占74%,而这两种案件均属法律规定要并处罚金的,使得法院较少甚至无从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而必须判处罚金。
(2)相当数量的案件判处罚金数额偏低,与主刑不相适应。部份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的数额上是按照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交纳数额来确定,这种做法明显与刑罚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对一些严重侵犯财产型的未成年被告人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3)罚金刑适用以并科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若干规定》中规定对犯罪情节罚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偶犯或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未成年人犯罪等。从我院近两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看,适用罚金刑,全部为“并处”,无一件单处罚金的案件。
(4)罚金刑的强制执行不力,从执行方式看,主动履行的多,强制执行的少,而且已执行的罚金均由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缴。据统计,2005年该院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人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