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均采取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的特别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如果不加限制地予以不起诉,必然会滋生司法腐败,放纵犯罪。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宜适用不起诉:
1.累犯、惯犯、有前科劣迹、属瘾癖性犯罪的。这几类人主观恶性程度深,社会危险程度高,改造的难度大,不适用不起诉。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共同犯罪人之间事先预谋,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其社会危害程度远大于一般的单个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着积极、主要的作用,从而也应当比一般犯罪承担相对严厉的惩罚。
3.拒不交代罪行、无悔罪表现、犯罪后企图逃避惩罚的。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拒不交代罪行,不能认罪、悔罪,没有痛改前非的具体表现,甚至采取翻供、串供、自杀等方法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说明其无视法律的威严,主观恶性较深,如果不及时采取一定的惩治手段,尚不能起到教育和改造作用。
4.积极参与并实施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这是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对这类犯罪采取不起诉的话,于法无据,也不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未成年人如果在这类犯罪中有法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亦应考虑不起诉。
5.不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的。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一个健康进取的生活、教育环境对失足青少年的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否则,如果任其放任自流,还会有二度失足的可能。有效的帮教条件包括:1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能够为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提供稳定、有效的教育;2有负责帮教的单位和组织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如果不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的,不宜作不起诉决定。
正义网
汤晓慰
1.累犯、惯犯、有前科劣迹、属瘾癖性犯罪的。这几类人主观恶性程度深,社会危险程度高,改造的难度大,不适用不起诉。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共同犯罪人之间事先预谋,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其社会危害程度远大于一般的单个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着积极、主要的作用,从而也应当比一般犯罪承担相对严厉的惩罚。
3.拒不交代罪行、无悔罪表现、犯罪后企图逃避惩罚的。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拒不交代罪行,不能认罪、悔罪,没有痛改前非的具体表现,甚至采取翻供、串供、自杀等方法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说明其无视法律的威严,主观恶性较深,如果不及时采取一定的惩治手段,尚不能起到教育和改造作用。
4.积极参与并实施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这是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对这类犯罪采取不起诉的话,于法无据,也不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未成年人如果在这类犯罪中有法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亦应考虑不起诉。
5.不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的。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一个健康进取的生活、教育环境对失足青少年的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否则,如果任其放任自流,还会有二度失足的可能。有效的帮教条件包括:1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能够为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提供稳定、有效的教育;2有负责帮教的单位和组织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如果不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的,不宜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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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晓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