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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未逃被告人能否适用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建立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等目的。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专门就追诉时效作了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予追究。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有同案犯未过追诉时效的,其他同案犯是否以未过追诉时效追究刑事责任一直存有分歧。如下述案件:
1991年10月18日某村庄露天电影散场后,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因琐事追赶殴打临村的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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