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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形态的再认识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停顿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三种形态,而对犯罪既遂未作概括性的界定,同时对犯罪未遂所作的界定又是缩小了外延的限制性界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的诸多争议。
关于犯罪形态,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定论是,犯罪形态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四种形态属并列关系,彼此独立。笔者认为,如此划分犯罪形态,标准混乱,存在逻辑错误。
一、划分犯罪形态必须根据统一标准。
事物的分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处于并列关系的概念必须是依据统一标准划分的。划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其唯一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遂”。词典中,“遂”有三个意项:一是顺,如意;二是于是;三是成功。犯罪即遂、未遂中的“遂”,当然只能取其中的第一个或第三个意项,即如意或者成功。犯罪已经得逞,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从逻辑上讲,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两个概念是矛盾关系。各种故意犯罪非此即彼(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以外的其他形态,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犯罪形态都是针对故意犯罪)。当然,犯罪未遂的情况又有不同种类。从原因上分,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没有机会、别人劝说或对刑罚的恐惧而没有实施犯罪,因此未达到当初欲实施犯罪的目的,这就是犯罪预备;有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良心发现等原因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未实现犯罪目的,这就是犯罪中止;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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