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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略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缓刑是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正确适用缓刑,能够切实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可以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和交叉感染;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等。缓刑制度在我国也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近年来,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代表之一,缓刑制度在刑事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适用。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缓刑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日益频繁,相应地,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拟通过对缓刑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司法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西方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
一、缓刑制度的沿革及我国的现状
缓刑理论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的希尔法官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缓刑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后,各国相继仿效,缓刑制度开始成为世界性的先进司法制度。在我国,“缓刑”一语最早的文字记录见于《周礼.大司徒》,而作为立法则始见于《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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