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需要法律来保障,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保护人权。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进一步扩大律师取证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等人权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人权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
人权 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在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法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它在我国的人权保护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人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探讨。
一、人权与人权保障
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以至于国际条约至今未能达成共识。有人认为人权即公民权利,有人认为人权是道德上应然的权利,有人认为是实在法权利,还有人认为是由经济决定的权利等等。
那么什么是人权?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随着道德进步,人类认识到,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应仅把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更不能把他人当作为纯自然的掠夺的客体。人应当互相尊重,尊重对方是人;人应当相互尽义务,这就是人权观念。 就人权的本义而言,是指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必须享有的权利。它应当是排除了任何种族、民族、阶级、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等差别,而一视同仁的,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追求的“解放全人类”的理想,也就是超脱了任何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彻底地否定人权的阶级狭隘性,主张普遍的人权。一般认为,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包括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三个层次。
权利没有保障,也就无所谓权利。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无人权可谈。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人权保障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表明何种行为为侵犯人权并且为法律所禁止,并对实施法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发挥其保护作用的,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实现人权。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的手段的完善来保障人权的得到尊重,得到保障。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受到人们普遍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最有力的保障便是运用国家刑罚给予的强力保护。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就是刑罚的发展的历程。然而,人权得不到尊重往往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居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侵犯居多。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显得更为重要、迫切。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内容的,从立法上讲,刑事立法要为公民的人权界定范围,规定行为模式和准则;从司法的上来看,刑事法律是一种追究和制裁犯罪的规范。一个公民的行为危害他人权利或者国家、社会的利益并且触犯了刑法,就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所讲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不受非法的羁押或拘禁、不受刑讯逼供等等。某个人虽然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并未完全和当然丧失,并且必须要保护其基本的权利不受司法权的侵害。这是司法公正题中应有之义。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忽视了,并且在今天还在不同程度上被忽视,由于被忽视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法治的要义并不在于简单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让法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 推而论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而在于使之成为人们个人权利的保护神,这当然包括对守法的公民的人权的保护,同时也当然包括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
二、当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实现障碍
1、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收集到充分、足够的证据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不仅要经本人同意,而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而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便可利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这样,律师调查取证在手段和方式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出现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想作证就作证,不同意作证就不作证的怪现象。这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关键词:人权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
人权 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在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法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它在我国的人权保护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人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探讨。
一、人权与人权保障
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以至于国际条约至今未能达成共识。有人认为人权即公民权利,有人认为人权是道德上应然的权利,有人认为是实在法权利,还有人认为是由经济决定的权利等等。
那么什么是人权?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随着道德进步,人类认识到,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应仅把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更不能把他人当作为纯自然的掠夺的客体。人应当互相尊重,尊重对方是人;人应当相互尽义务,这就是人权观念。 就人权的本义而言,是指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必须享有的权利。它应当是排除了任何种族、民族、阶级、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等差别,而一视同仁的,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追求的“解放全人类”的理想,也就是超脱了任何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彻底地否定人权的阶级狭隘性,主张普遍的人权。一般认为,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包括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三个层次。
权利没有保障,也就无所谓权利。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无人权可谈。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人权保障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表明何种行为为侵犯人权并且为法律所禁止,并对实施法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发挥其保护作用的,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实现人权。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的手段的完善来保障人权的得到尊重,得到保障。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受到人们普遍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最有力的保障便是运用国家刑罚给予的强力保护。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就是刑罚的发展的历程。然而,人权得不到尊重往往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居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侵犯居多。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显得更为重要、迫切。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内容的,从立法上讲,刑事立法要为公民的人权界定范围,规定行为模式和准则;从司法的上来看,刑事法律是一种追究和制裁犯罪的规范。一个公民的行为危害他人权利或者国家、社会的利益并且触犯了刑法,就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所讲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不受非法的羁押或拘禁、不受刑讯逼供等等。某个人虽然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并未完全和当然丧失,并且必须要保护其基本的权利不受司法权的侵害。这是司法公正题中应有之义。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忽视了,并且在今天还在不同程度上被忽视,由于被忽视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法治的要义并不在于简单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让法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 推而论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而在于使之成为人们个人权利的保护神,这当然包括对守法的公民的人权的保护,同时也当然包括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
二、当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实现障碍
1、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收集到充分、足够的证据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不仅要经本人同意,而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而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便可利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这样,律师调查取证在手段和方式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出现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想作证就作证,不同意作证就不作证的怪现象。这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