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Jan 二元期权交易平台的定罪差异辨析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的146号指导案例,具有全国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并非只要是二元期权交易平台案件,就一定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仍然有可能定性为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 阅读更多
14 Jan 以“二元期权”交易案件,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