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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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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防范

一、引论
在当今中国,持卡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由于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更是人们青睐的对象,它是伴随着当今世界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并可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银行应加大防范力度,警惕恶意透支事件的发生,避免给银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谨慎认定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下面以一案件为例对此加以分析。
甲持有本市某中国银行的长城信用卡一张。2003年5月1日甲将其日益红火的生意交给儿子经营,自己携妻外出旅游。旅游期间,甲在桂林、昆明、成都等城市持卡消费。鉴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甲认为自己财力雄厚,返回后可以立即偿清欠款。于是在旅游期间大胆透支,累计4万余元。2003年5月30日甲进行了最后一笔透支后返回家中,打算立即赴银行归还透支款。谁料儿子经营生意期间由于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生意严重亏本,以至甲无力偿还银行透支款项。后甲四处筹措资金,银行向甲发送了催收通知单,并派外勤人员到甲家中催要,但甲仍不能足额偿还欠款。于是银行以甲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将其控告到人民检察院。
二、恶意透支的认定
甲某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除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二)主观条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持卡人在透支前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取现金;或虽有能力归还但支取了现金、消费之后,根本就不想归还欠款而逃跑。这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甲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在消费之时就想到了凭其经济实力可以归还透支款项,而且在回去之后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归还了银行的部分欠款。主观上并没有不还的故意。《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这样甲就可以在最低还款额限度内先还一部分,以后再慢慢归还剩下的欠款。甲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拒绝归还的目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三)客观条件之一,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一种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持卡人的透支限额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0000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0000元;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0000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比如,某人信用卡的帐户存款余额为10000元,其透支限额为2000元,则其信用卡最大使用金额为:实际余额(10000元)+透支限额(2000元)=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但超过了允许的期限仍不偿还的透支行为。  (四)客观条件之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行为人尽管已经实施了超额、超期的透支行为,但经发卡行催收后加以偿还的,则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否则就是善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恶意透支,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既然是诈骗,就应当有受骗产生认识错误而自愿交出财产之人,但“机器不可能被骗”,所以,利用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中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很难认定为诈骗罪,认定为盗窃罪比较合适。当然,如果将自动取款机视为拟制的人,作为人的意志的延伸,从而认定为诈骗罪,也未尝不可,但这样容易模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恶意透支的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二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三是私相授受。例如台湾某居民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金额达几十万台币。等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时,甲便持没有离台证明旅游证件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四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四、恶意透支的防范
针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对于恶意透支的风险,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防范:
(一)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信息反馈速度。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存在许多漏洞,容易导致风险。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信用卡业务并没有联网运行,持卡人的异地消费比当地消费更为复杂,即使是象现在已经加入“银联”的银行,其客户在异地、异行的消费信息也不能及时反映到开户行,这样银行就难以全面、及时了解交易情况,更无从快速发送止付信息。据调查,银行向各地特约商家发送被称为“黑名单”的止付名册的最高频率是两天一次,大部分银行只能做到一周与外地商家联系一次,多是借助于电话、电报等方式,给恶意透支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间。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高效的清算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透支行为,并能迅速传递止付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目前银行电子化联网还没普及,银行反映不灵敏等弱点,打时间和地区差,进行诈骗。银行在客户每一笔较大的透支发生后,可以向客户发送一份提醒注意的通知单,提醒其及时检查自己的资金状况和消费情况,预防疏忽大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二)严格资信审查。申领人的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及变现量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入门关。对申领人体检的身份证件应认真辨别其真伪。可通过书面核实、电话访问、向有关单位和邻居查询等方式弄清申领人的真实身份,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三)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银行应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机构应在透支后立即寄发透支通知书或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情况。发卡行应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四、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特别是在电子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应大力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电子化建设,加快持卡人透支消费信息的反馈速度。一旦发现异样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对信用卡的消费情况做到全天候监督,时时注意其变化。另外,银行还可利用保险来防范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借助司法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用制度还不健全,诚信原则还有待提升的今天,银行应大力加强防范措施,尽量避免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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