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从轻处罚。1、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处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由法官按具体情节自由裁量。但不能凡具有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 一律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更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也不得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2、排除“中间线”说法与意识的干扰。中间线论是指在案件中存在从重或者从轻情节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划一“中间线”,在中间线以上处刑,即从重,反之即从轻,这种说法无疑是不科学的,但却很容易影响到法官的思维与判断。从重、从轻都是在相对意义上讲的,是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相对于没有该类情节犯罪的宣告刑基础上作出的从重或从轻的综合分析与论断。
二、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其涵义是:“低于但不等于法定最低刑”量刑,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方可适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刑种减轻。2、刑期减轻。
三、选择适用多功能情节。多功能情节是相对于单功能情节而言的,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或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如未遂犯对量刑的影响,即具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可能性供择用。首先,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决定各种功能情节的取舍。对于性质、危害严重的犯罪,应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对于性质、危害较轻的犯罪,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其次,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功能。再次,顺次适用多功能情节,刑法一些多功能情节的排列有不同顺序,且刑法对多功能情节所含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不是随意安排的,而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意图的。所以,从立法意图上说,对预备犯的处罚重,对中止犯的处罚轻。
四、正确把握“应当”、“可以”情节。“应当”情节是义务性的刑法规范,刑法就其功能作了硬性规定,量刑时必须予以适用。“可以”情节为授权性刑法规范,其功能刑法没有硬性规定,法院在量刑时,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对量刑产生实际影响。
五、正确处理同时具备数个不同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多种从宽情节并存。笔者认为无论有多少个从轻处罚情节,都不能降格至减轻处罚。同样,多个减轻处罚情节,也不能降格为免除处罚。2、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并存。不论多少从重处罚情节并存,量刑只能在法定刑限度内择用刑期、刑种。3、从重、从宽情节并存在同一案件中,从重、从宽情节并存的案件最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又最为常见。有人认为,以可实行从重、从宽情节“抵销法”,然后剩下从宽情节的,即予从宽处罚,反之,剩下从重情节的,从重处罚。这种方法是机械的,也不是科学的。笔者认为,在从重、从宽情节并存时,在依法确定法定量刑幅度的条件下,首先,考虑从重,拟定刑罚。其次,按多种从宽情节并存的量刑方法,择定从宽功能。再次,综合从重、从宽功能,确定刑罚。如择定从轻功能,则可大致抵销;如择定减轻或者免除功能,就应按照“减、免大于重”的法则,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后,综合平衡,既要体现从重,又要体现从宽精神,才能正确量刑。
江苏法苑
二、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其涵义是:“低于但不等于法定最低刑”量刑,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方可适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刑种减轻。2、刑期减轻。
三、选择适用多功能情节。多功能情节是相对于单功能情节而言的,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或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如未遂犯对量刑的影响,即具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可能性供择用。首先,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决定各种功能情节的取舍。对于性质、危害严重的犯罪,应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对于性质、危害较轻的犯罪,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其次,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功能。再次,顺次适用多功能情节,刑法一些多功能情节的排列有不同顺序,且刑法对多功能情节所含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不是随意安排的,而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意图的。所以,从立法意图上说,对预备犯的处罚重,对中止犯的处罚轻。
四、正确把握“应当”、“可以”情节。“应当”情节是义务性的刑法规范,刑法就其功能作了硬性规定,量刑时必须予以适用。“可以”情节为授权性刑法规范,其功能刑法没有硬性规定,法院在量刑时,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对量刑产生实际影响。
五、正确处理同时具备数个不同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多种从宽情节并存。笔者认为无论有多少个从轻处罚情节,都不能降格至减轻处罚。同样,多个减轻处罚情节,也不能降格为免除处罚。2、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并存。不论多少从重处罚情节并存,量刑只能在法定刑限度内择用刑期、刑种。3、从重、从宽情节并存在同一案件中,从重、从宽情节并存的案件最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又最为常见。有人认为,以可实行从重、从宽情节“抵销法”,然后剩下从宽情节的,即予从宽处罚,反之,剩下从重情节的,从重处罚。这种方法是机械的,也不是科学的。笔者认为,在从重、从宽情节并存时,在依法确定法定量刑幅度的条件下,首先,考虑从重,拟定刑罚。其次,按多种从宽情节并存的量刑方法,择定从宽功能。再次,综合从重、从宽功能,确定刑罚。如择定从轻功能,则可大致抵销;如择定减轻或者免除功能,就应按照“减、免大于重”的法则,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后,综合平衡,既要体现从重,又要体现从宽精神,才能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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