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在审判实践中,罚金刑得到了广泛适用,在剥夺犯罪分子继续进行犯罪的经济条件、有效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己所在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认为,从罚金缴纳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判决前预先缴纳的多,判决后执行到位的少;轻罪案件缴纳的多,重罪案件缴纳的少;宣告缓刑的案件缴纳的多,判处实体刑的案件缴纳的少。
1、罚金刑在法律规定上不够明确,标准不统一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刑法分则中,除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比较明确外,其他绝大部分刑法条文只规定了“判处罚金”、“单处”或“并处罚金”,这些对罚金刑的规定都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综上所述,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罚金刑只规定了起点数额,具体标准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2、罚金刑在法律适用上不够规范,群众诟病多
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一种价值取向和通过法律进行权衡的过程
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己所在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认为,从罚金缴纳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判决前预先缴纳的多,判决后执行到位的少;轻罪案件缴纳的多,重罪案件缴纳的少;宣告缓刑的案件缴纳的多,判处实体刑的案件缴纳的少。
1、罚金刑在法律规定上不够明确,标准不统一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刑法分则中,除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比较明确外,其他绝大部分刑法条文只规定了“判处罚金”、“单处”或“并处罚金”,这些对罚金刑的规定都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综上所述,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罚金刑只规定了起点数额,具体标准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2、罚金刑在法律适用上不够规范,群众诟病多
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一种价值取向和通过法律进行权衡的过程